i. 計劃資產的保障
8 題強積金透過嚴格的認可規定、專業彌償保險及補償基金,為計劃資產提供多重保障。這些保障針對服務提供者的資格及特定損失,並不保證供款本金或投資回報。
嚴格的認可規定 · 專業彌償保險 · 補償基金
強積金受託人負責計劃的整體管理,並按規定委任服務提供者處理特定工作。投資經理負責管理投資,保管人負責持有及保管資產,強積金中介人則負責推銷計劃,各自的職能及資格要求須分清楚。
強積金計劃分為僱主營辦計劃、集成信託計劃及行業計劃三類,主要分別在於參加範圍及運作安排。行業計劃特別配合飲食業及建造業臨時僱員的需要,但僱主並非必須選用。
iv. 涵蓋範圍
8 題除獲豁免人士外,強積金一般涵蓋年滿18歲而未滿65歲、符合受僱或自僱條件的人士。一般僱員須持續受僱60日或以上;飲食業及建造業的臨時僱員則不受這項60日規定限制,自僱人士亦無須符合這項受僱期要求。
v. 獲豁免人士
8 題指定類別的人士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亦就有關受僱工作獲豁免。部分豁免不涵蓋其他工作,而豁免資格終止後,須重新按適用規定處理登記及供款。
註冊使用「積金易」平台與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是兩回事;僱主及自僱人士須按各自適用的特准限期辦理參加計劃。受託人須披露參加計劃所需資料、按時發出參與通知,並接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
僱主的責任 · 自僱人士的責任 · 受託人的責任
vii. 供款
8 題強制性供款按有關入息、適用入息水平及供款期限計算;一般自願性供款與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保存及扣稅安排則有分別。逾期支付強制性供款會招致供款附加費,並可能引致罰款及刑事檢控。
強制性供款 · 自願性供款 ·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 稅項寬減 · 拖欠供款
viii. 權益的歸屬
8 題僱員及僱主的強制性供款在繳付予受託人時,全數即時歸屬僱員;相關投資回報在計及虧損後,亦全數即時歸屬僱員。僱主自願性供款則按計劃管限規則歸屬,僱員服務期短並不讓僱主取回已歸屬的權益。
ix. 權益的保存
8 題權益的保存旨在確保強積金用於退休生活:強制性供款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所有累算權益,一般須保存至成員年滿65歲,法定提早提取情況除外。其他自願性供款的支付則按計劃的規管規則處理。
x. 權益的可調動性
8 題權益的可調動性讓成員按規定把累算權益轉往其他強積金帳戶;可轉移的部分、目的帳戶及轉移次數,取決於權益來源、帳戶類別及僱傭狀況。成員須考慮轉移涉及的投資風險及保證條件,受託人則須遵守適用的轉移時限。
現職有關僱員 · 有關僱員終止受僱 · 自僱人士成為有關僱員 · 成員選擇轉移權益須知 · 受託人在轉移累算權益方面的責任
xi. 權益的提取
8 題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一般須保存至成員年滿65歲,只有六項指定理由容許提早提取。考試須分清各項資格、所需證明、付款方式,以及申索人、費用和付款期限的規定。
xii. 無人申索的權益
8 題累算權益須符合有關失聯情況、程序及期限,才可列為無人申索的權益;已提交申索亦可能出現這種情況。考試重點是分清不同六個月期限的起算點、積金易平台的尋人責任,以及中央紀錄冊的查詢安排。
自2025年5月1日起,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不可抵銷過渡日後部分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但仍可抵銷過渡日前部分;僱主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則仍可抵銷兩部分。僱主支付款項後應盡快經積金易平台申請發還,抵銷後餘下的強制性供款權益須繼續按保留規定處理。
xiv. 僱主的主要責任
8 題僱主須為受強積金制度涵蓋的僱員辦理登記、計算及準時繳付雙方供款,並提供供款資料和紀錄。非臨時僱員離職後,僱主須通知積金易平台;僱員若一直沒有作出轉移選擇,其累算權益會按規定轉入同一計劃的個人帳戶。
沒有獲《強積金條例》豁免的僱主 · 有關僱員(臨時僱員除外)離職
「違規僱主及高級人員紀錄」供公眾查閱積金局提起法律程序所產生的強積金違規紀錄。第一部分涵蓋刑事定罪及民事裁決/判決;第二部分則列出因違反《強積金條例》而先後被定罪兩次或以上的重複違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