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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強積金
  3. 強積金考試
  4. III. 強積金制度的主要特點

強積金考試 · III.x

權益的可調動性 Portability

權益的可調動性讓成員按規定把累算權益轉往其他強積金帳戶;可轉移的部分、目的帳戶及轉移次數,取決於權益來源、帳戶類別及僱傭狀況。成員須考慮轉移涉及的投資風險及保證條件,受託人則須遵守適用的轉移時限。

現職有關僱員 Relevant Employee Who Is under Current Employment

先分清帳戶用途:供款帳戶主要接收現職僱員的僱主及僱員供款,亦接收自僱人士在自僱期間的供款;個人帳戶主要接收由前職或過往自僱帳戶轉入的累算權益,也可接收按僱員自選安排轉入的現職權益。累算權益包括累積供款及相關投資回報。

僱員自選安排(ECA)於2012年11月實施,增加僱員選擇受託人及計劃的自主權。僱員可每公曆年一次,把供款帳戶內由現職僱員強制性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全數轉至另一自選計劃的個人帳戶;計劃管限規則可容許更頻密轉移。公曆年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現職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不屬這項轉移權的範圍,僱主亦須繼續按時把雙方的新供款存入僱主選用的原計劃。

供款帳戶內如另有來自前職或過往自僱的強制性供款權益,這部分可全數轉至個人帳戶或另一供款帳戶。成員可把不同分帳的可轉移權益一併轉至同一合資格帳戶,亦可在不同日期分別轉至不同計劃及帳戶;每個獲選轉移的分帳須全數轉移。自願性供款權益的轉移安排,須按個別計劃的管限規則處理。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是另一類帳戶,專供作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其轉移規則獨立於ECA:成員可隨時把帳戶內的累算權益全數轉至另一強積金計劃的TVC帳戶,但不可只轉移部分權益。

有關僱員終止受僱 Relevant Employee Who Ceases Employment with His/Her Employer

集成信託計劃成員轉職時,可把累算權益轉至新僱主計劃的供款帳戶,或轉至自選計劃的個人帳戶,亦可在原集成信託計劃以本人的個人帳戶保留權益。如選擇轉往新僱主的計劃,可向積金易提交指示,由積金易處理原計劃與新計劃之間的轉移。

僱主營辦計劃的成員轉職時,則須把累算權益轉離該僱主營辦計劃。目的地可以是新僱主參與的強積金計劃,或成員有資格參加的另一強積金計劃;不能把集成信託計劃可在原計劃保留個人帳戶的選項,一概套用於僱主營辦計劃。

行業計劃現時適用於飲食業及建造業。如僱員在同一行業轉職,而新舊僱主均參加同一行業計劃,僱員可把累算權益留在該行業計劃,亦可選擇轉至自選的集成信託計劃。保留權益的關鍵條件,是同一行業及新舊僱主參加同一行業計劃。

自僱人士成為有關僱員 Self-employed Person Becomes a Relevant Employee of an Employer

原以自僱人士身分參加集成信託計劃的成員,停止自僱並成為僱主的有關僱員後,可把累算權益繼續保留在該集成信託計劃的原有帳戶。受僱身分改變,本身不代表舊有權益必須轉入新僱主的計劃。

如選擇轉移,成員可把權益轉至另一集成信託計劃、本人有資格參加的行業計劃,或新僱主參與的強積金計劃。答題時要分清「可轉往新僱主計劃」與「必須轉往新僱主計劃」;前者是選項,後者並非這種情況下的規定。

成員選擇轉移權益須知 Notes to Member to Make an Election to Transfer

轉移是成員可行使的選擇,成員亦可選擇保留權益。評估轉移時,應比較受託人及計劃的服務範圍與質素、費用及收費,以及成分基金的選擇與適合程度。

選擇亦須配合本人的投資目標、人生階段及風險承受能力。如持有保證基金,須先查清保證回報的資格條件;轉移或轉換基金可能令成員未能符合條件,因而失去享有保證回報的資格。

跨計劃轉移一般涉及先贖回原基金,再在新計劃投資;兩者之間有資金未作投資的空檔。若市場在其間上升,便可能出現較低價沽出、較高價買入的情況。強積金基金採用「未知價」方式買賣,價格須待相關市場收市後按基金資產價值釐定,成員不能指定成交價格。[積金局:以未知價方式買賣](https://www.mpfa.org.hk/mpf-investment/principles-of-fund-investment/forward-pricing)

作決定前,應閱讀積金局的僱員自選安排轉移指南及投資教育資料,並查閱受託人的銷售文件、收費表、基金便覽及主要計劃資料文件。可利用強積金基金平台,比較基金開支比率、基金風險標記、持續成本列表及基金表現等資料。

受託人在轉移累算權益方面的責任 Duties of the Trustee on Transfer of Accrued Benefits

原受託人即轉出受託人,新受託人即轉入受託人。一般而言,轉出受託人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在獲轉入受託人通知成員的轉移選擇後30日內,完成有關累算權益的轉移。

如提出轉移要求的僱員已終止有關僱傭關係,便須比較兩個期限:獲轉入受託人通知後30日,以及該已終止僱傭關係的最後供款日後30日,並以較後者為準。最後供款日是計算期限的基準之一,不能一律從離職日或成員首次提交要求當日起計。

累算權益轉移完成後,會透過積金易向有關計劃成員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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