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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強積金
  3. 強積金考試
  4. III. 強積金制度的主要特點

強積金考試 · III.iv

涵蓋範圍 Coverage

除獲豁免人士外,強積金一般涵蓋年滿18歲而未滿65歲、符合受僱或自僱條件的人士。一般僱員須持續受僱60日或以上;飲食業及建造業的臨時僱員則不受這項60日規定限制,自僱人士亦無須符合這項受僱期要求。

年齡、僱傭關係與60日規定 Ag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and the 60-Day Rule

判斷是否須參加強積金,應先確認年齡、工作身分及有否適用的豁免。一般涵蓋年滿18歲而未滿65歲的有關僱員及自僱人士。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條款亦可以明言或暗示,因此沒有簽署書面合約不代表沒有僱傭關係。

非臨時僱員在僱傭合約下持續受僱60日或以上,便符合一般僱員的受僱期要求,全職及兼職僱員均包括在內。60日著眼於僱傭關係持續多久,而非實際上班日數;工作地點及工時多少並不是這項60日測試的準則。

短期合約亦須考慮實際的連續僱傭關係。若僱員受僱不足60日後離職,再由同一僱主聘用,而有關安排按《僱傭條例》構成受僱期不少於60日的連續性合約,仍可受強積金涵蓋。不能只因每份短期合約均不足60日,便認定不受涵蓋。

受強積金涵蓋與僱員是否須供款,是兩個不同問題。就月薪一般僱員在免供款期後的完整月份而言,現行最低及最高每月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港幣7,100元及30,000元:低於最低水平,僱員毋須強制供款,但僱主仍按實際有關入息的5%供款;達到最低水平後,雙方各按有關入息的5%供款,每方每月最高為港幣1,500元。低收入本身不免除參加計劃的責任。[積金局:僱員強制性供款](https://www.mpfa.org.hk/mpf-system/mandatory-contributions/employees)

臨時僱員與兩個指定行業 Casual Employees and the Two Designated Industries

強積金制度下的「臨時僱員」,是指由飲食業或建造業僱主按日僱用,或按少於60日的固定期間僱用的人士。在符合年齡要求及沒有適用豁免的情況下,他們不論受僱多久均受涵蓋。這兩個行業的暑期工及只代替別人工作數日、收取現金報酬的替工,亦可受涵蓋;其他行業的短期僱員不會單憑合約短而成為這項定義下的臨時僱員。

就行業計劃而言,飲食業包括持有根據《食物業規例》發出的食物業牌照或許可證的業務、學校及工作場所的食堂,以及會所內的飲食機構。例子涵蓋食物製造廠、奶品廠、冰凍甜點製造廠、烘製麵包餅食店、食肆、工廠食堂、燒味或鹵味店、凍房、新鮮糧食店、在公眾街市營業或領有小販牌照的熟食檔,以及涼茶店。

建造業的八大工程類別包括:地基及有關工程;土建及有關工程;拆卸及結構更改工程;修葺及維修保養工程;一般樓宇結構工程;消防、機電及有關工程;氣體、水務及有關工程;以及室內裝飾工程。判斷時應留意具體工程內容,例如室內裝飾及維修保養亦屬涵蓋範圍。

相關機構包括一般建築承建商、通風系統類別的專門承建商、電業承辦商、升降機及自動梯承辦商、建築工地升降機承建商、氣體工程承辦商、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持牌水喉匠及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從這些機構或人士直接或間接承接工程的分包承判商,亦在涵蓋範圍內。

自僱人士與收入來源的區分 Self-employed Persons and Sources of Income

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來自其全部或部分在香港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或在香港或從香港進行貨品或服務貿易,而該入息並非以僱員身分賺取。獨資經營者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常見例子;判斷重點是實際如何工作及賺取入息。

通常屬自僱人士的例子包括租車營業而並非車主的的士、小巴及客貨車司機,以及私人補習或教授鋼琴的教師。車主兼以駕駛及出租車輛賺取收入,或的士車主只靠出租的士賺取收入,通常亦屬自僱人士。農民及漁民通常屬自僱人士,但受另一名農民或漁民僱用的,則須按僱員身分判斷。

收入只來自股息的股東,以及收入只來自物業租金但沒有經營物業租賃業務的業主,一般既非僱員,亦非自僱人士,因此不因這些收入而受強積金涵蓋。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合夥企業的海外合夥人,一般亦不受涵蓋。

同樣負責招聘工人,身分也可能不同:飲食業招聘臨時工人的代理人通常屬自僱人士,建造業招聘工人的人員通常則是專門承辦商的僱員。非自僱的小販亦屬可受涵蓋的例子,不能只憑職稱或行業名稱決定其身分。

家務服務、跨境工作與其他邊界個案 Domestic Services, Cross-border Work and Other Boundary Cases

家務僱員的合約完全或主要是為在僱主住所提供家務服務而訂立,這類僱員獲豁免。保母、家庭傭工及園丁若在僱主住所提供服務,一般不受涵蓋;在僱主住所以外提供服務的,則一般受涵蓋。個別人士聘用、主要在其住所提供護衛服務的護衛員,一般亦不受涵蓋。

個別人士聘請的司機、保鑣及船工,以及業主立案法團聘請的持牌管理員,則一般受涵蓋。沒有退休金權益的公務員、駐港領事館的本地僱員,以及私校教師及其他員工,亦屬受涵蓋的例子;各項一般資格及豁免仍須逐一核實。

居住地本身不能決定涵蓋範圍。受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公司在香港或從香港僱用、在香港工作而居於深圳的人士,一般受涵蓋。相反,在香港以外受僱於外國公司並在香港以外工作的人士,一般不受涵蓋,即使是香港居民亦然。

持工作簽證來港、最初獲准逗留不超過13個月,其後獲延長至合共超過13個月的僱員,留港首13個月不受涵蓋,首13個月後則受涵蓋,假設沒有其他適用豁免。延期不會使首13個月追溯變為受涵蓋期間。[積金局:涵蓋範圍](https://www.mpfa.org.hk/mpf-system/mpf-co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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