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的作用、年齡界線及資格終止 Effect of Exemption, Age Limits and Loss of Status
獲豁免人士無須就適用豁免的受僱工作或自僱工作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亦就該項受僱工作獲豁免,但這不代表僱主對其他僱員的強積金責任一併獲豁免。
未滿18歲或已年滿65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均因年齡獲豁免。要掌握兩個界線:18歲生日當天已不屬「未滿18歲」;65歲生日當天則已達豁免年齡。[積金局:涵蓋範圍](https://www.mpfa.org.hk/mpf-system/mpf-coverage)
在適用情況下,當一個人不再獲豁免,登記及供款規定會以其失去豁免資格的首天作為受僱或自僱的開始日來適用。因此,曾經獲豁免並不是繼續豁免的理由;仍須按當時適用的規定處理。
家務工作、小販及指定計劃或機構 Domestic Work, Hawkers and Specified Schemes or Offices
家務僱員及自僱持牌小販屬獲豁免類別。小販一項的重點是「自僱持牌小販」這個身分,不能把它理解為凡在小販業務中工作的人都獲豁免。
受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亦獲豁免,例如受相關計劃保障的公務員、津貼學校及補助學校教員。另一指定類別是駐港歐洲聯盟屬下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不能把這項豁免擴大至所有國際機構的僱員。[積金局:涵蓋範圍](https://www.mpfa.org.hk/mpf-system/mpf-coverage)
海外來港就業人士及職業退休計劃成員 Overseas Workers and 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 Members
海外人士來港就業有兩項獨立的豁免理由:獲准來港就業的期間不超過13個月;或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兩項無須同時符合。正好13個月仍在第一項範圍內;符合海外退休計劃保障這項理由的人士,不會單因來港工作超過13個月而失去該項豁免。[積金局:涵蓋範圍](https://www.mpfa.org.hk/mpf-system/mpf-coverage)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即「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MPF exempted ORSO scheme),其成員可就有關受僱工作獲豁免。關鍵是計劃已獲強積金豁免;單憑參加某個職業退休計劃,不能確定成員獲豁免參加強積金。[積金局:涵蓋範圍](https://www.mpfa.org.hk/mpf-system/mpf-coverage)
其他工作及低收入須另行判斷 Other Work and Low Income Require Separate Assessment
家務僱員、自僱持牌小販、受法定退休金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上述歐洲聯盟辦事處僱員,以及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如另有受僱或自僱入息,該項工作可能仍受強積金規定規管。不能把某項工作的豁免,自動套用到同一人的其他工作。
低收入本身不等於獲豁免參加強積金。受強積金制度涵蓋的月薪僱員,現行最低及最高每月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港幣7,100元及30,000元。在不涉及免供款期的正常供款月份,低於最低水平時,僱員無須供款,僱主仍按有關入息的5%供款;介乎兩個水平之間,雙方各供5%;高於最高水平,雙方各供港幣1,500元。[積金局:僱員強制性供款](https://www.mpfa.org.hk/mpf-system/mandatory-contributions/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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