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的責任 Duties of Employers
僱主是透過僱傭合約聘用另一人為僱員的人。僱主可註冊使用「積金易」平台,辦理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供款等電子服務;完成平台註冊本身,並不等於已為僱員辦妥參加計劃。
除獲豁免人士外,有關僱員(臨時僱員除外)連續受僱60日或以上,便受強積金制度涵蓋。僱主須在受僱首60日的特准限期內,安排他們加入僱主所參加的強積金計劃;不能在受僱滿60日後,才另計60日辦理登記。
臨時僱員適用較短的特准限期:僱主須在其受僱首10日內,安排他們加入僱主所參加的強積金計劃。這項責任不取決於受僱期長短,不能套用非臨時僱員的60日受僱條件。
僱主可按需要,隨時透過「積金易」平台更換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並非只可在指定的年度時段更換。[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3.6.1](https://www.mpfa.org.hk/en/-/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eng.pdf#page=31)
自僱人士的責任 Duties of Self-employed Persons
自僱人士須自行辦理參加強積金計劃,可註冊使用「積金易」平台,在計劃內開立自僱人士帳戶。他們須在開始自僱起計60日的特准限期內成為計劃成員,不能只完成平台註冊便當作已履行參加計劃的責任。
除獲豁免人士外,自僱人士即使入息偏低,仍須參加計劃。有否呈交報稅表或取得商業登記證,也不會解除其參加計劃及按適用規定供款的責任;不能以尚未完成稅務或商業登記手續為由延遲履責。
登記責任與供款責任須分開判斷。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為每月港幣7,100元或每年港幣85,200元;低於適用下限,無須作出強制性供款,但仍須參加計劃。入息剛好達到下限,便須供款。
計算自僱人士的強制性供款時,供款率為有關入息的5%,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為每月港幣30,000元或每年港幣360,000元。因此,每月強制性供款上限為港幣1,500元;以完整年度計算的全年上限為港幣18,000元。[積金局:自僱人士的強制性供款](https://www.mpfa.org.hk/en/mpf-system/mandatory-contributions/self-employed-persons)
受託人的責任 Duties of Trustees
在申請人考慮是否成為計劃成員或參與僱主時,受託人便須讓其知道申請須符合甚麼規定、計劃的管限規則,以及須支付的費用及收費。披露責任適用於考慮加入計劃的階段,不能留待加入後才提供這些資料。
參與通知的期限須比較兩個日期:申請人交齊申請所需資料的日期,以及申請人同意遵守計劃管限規則的日期。受託人須在兩者中較後的日期之後30日內發出通知;首次收到部分資料的日期,不一定是起算日期。
「不得拒絕計劃申請人」條文保障符合申請資格的人士:申請人只要符合全部申請規定,並以書面同意遵守計劃的管限規則,其申請便不得被拒絕。兩項條件須同時具備,並非所有未填妥或不符合規定的申請都必須接納。[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3.6.3](https://www.mpfa.org.hk/en/-/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eng.pdf#page=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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