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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強積金
  3. 強積金考試
  4. III. 強積金制度的主要特點

強積金考試 · III.vii

供款 Contributions

強制性供款按有關入息、適用入息水平及供款期限計算;一般自願性供款與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保存及扣稅安排則有分別。逾期支付強制性供款會招致供款附加費,並可能引致罰款及刑事檢控。

強制性供款 Mandatory Contributions

僱主須以本身資金支付僱主強制性供款,並從僱員的有關入息扣除僱員強制性供款。有關入息包括薪金、佣金、花紅及現金津貼等僱傭金錢報酬,但不包括《僱傭條例》下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按月支薪的非臨時僱員與僱主各按有關入息的5%供款:月入低於港幣7,100元時,只有僱員毋須強制供款,僱主仍須按實際有關入息供款;月入介乎7,100元至30,000元時,雙方各供5%;超過30,000元時,雙方各自的每月強制性供款上限為1,500元。[積金局:僱員供款](https://www.mpfa.org.hk/mpf-system/mandatory-contributions/employees)

僱主的供款責任由僱員受僱首日起計。非臨時僱員則享有免供款期:工資期不超過一個月者,獲豁免首30日及緊接其後的不完整工資期;工資期超過一個月者,獲豁免至受僱第30日所在公曆月月底。登記參加計劃的特准限期為受僱首60日。供款日為供款期結束月份或特准限期屆滿月份,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其月底後第10日。供款日遇星期六、公眾假期、烈風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影響繳款的積金易暫停運作日,須按規定順延。

臨時僱員沒有免供款期,登記的特准限期為受僱首10日。行業計劃下的臨時僱員採用指定供款額表,每日有關入息下限及上限分別為港幣280元及1,000元,不能一律直接以日薪乘5%。例如,日薪低於280元時,僱主供10元,僱員毋須供款;日薪550元至少於650元時,雙方各供30元;日薪950元或以上時,雙方各供50元。其供款日由僱主與受託人協議,為支付有關入息後下一個工作日(星期六除外),或供款期最後一日之後第10日。[積金局:行業計劃](https://www.mpfa.org.hk/en/mpf-system/types-of-mpf-schemes/industry-schemes)

自僱人士按有關入息的5%供款,沒有僱主另供5%。每月入息下限及上限為港幣7,100元及30,000元;全年則為85,200元及360,000元,最高強制性供款分別為每月1,500元或每年18,000元,低於下限毋須強制供款。自僱人士須於開始自僱首60日內參加計劃,可選按月或按年供款,供款日為相關供款期最後一日,適用時按規定順延;並須至少在計劃財政期結束前30日,通知積金易下一期的有關入息及供款方式。業務錄得淨虧損時,可向積金易提交書面聲明,按規定暫停強制供款。[積金局:自僱人士供款](https://www.mpfa.org.hk/en/mpf-system/mandatory-contributions/self-employed-persons)

自願性供款 Voluntary Contributions

僱主、僱員及自僱人士均可選擇作出自願性供款,以增加退休儲蓄;入息低於強制供款下限,也可以作出自願性供款。僱主的自願性供款額毋須與僱員的自願性供款額相同。一般自願性供款不會因為屬強積金供款而自動成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強積金法例對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累算權益的規定,原則上同樣適用於一般自願性供款;但歸屬、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安排,由相關計劃的管限規則規管。因此,判斷何時可取得或提取一般自願性供款權益,必須查閱計劃規則。[積金局:自願性供款](https://www.mpfa.org.hk/en/mpf-system/voluntary-contributions-or-tax-deductible-voluntary-contributions/voluntary-contributions)

一般自願性供款資產由管理強制性供款資產的同一批核准受託人、合資格投資經理及保管人管理,受相同投資限制,亦有彌償保險及補償基金的相同保障。僱主按計劃管限規則承諾作出自願性供款後,受託人須跟進未繳付的款項。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TVC

自2019年4月1日起,持有強積金供款帳戶或個人帳戶的人士,以及強積金豁免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均可作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合資格人士須在自選的強積金計劃開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並向該帳戶供款;向其他強積金帳戶作出的一般自願性供款,不會自動享有這項扣稅待遇。

帳戶持有人可自行決定供款時間及金額,亦可隨時停止或更改供款指示。在某課稅年度曾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供款的成員,會獲提供供款摘要,以便填報報稅表。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須遵守與強制性供款相同的保存規定;可以停止供款,並不代表可以隨時提取權益。如轉往另一強積金計劃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原帳戶的全部累算權益必須同時一次過轉移,不可只轉移部分。[積金局: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常見問題](https://www.mpfa.org.hk/en/info-centre/faq/mpf-system/tax-deductible-voluntary-contributions)

稅項寬減 Tax Allowances

自2015/16課稅年度起,僱員及自僱人士本人作出的強制性供款,每年最高可扣稅額為港幣18,000元。僱主的扣稅上限另有安排:其強制性供款,連同向強積金計劃或其他註冊退休計劃作出的自願性供款,合計最多可扣除相關僱員全年薪酬總額的15%。切勿把個人的18,000元上限套用於僱主。[積金局: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的稅務安排](https://www.mpfa.org.hk/en/mpf-system/mpf-tax-matters/mandatory-and-voluntary-contributions)

自2019/20課稅年度起,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可在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下申請扣除,並與合資格延期年金保費共用每年港幣60,000元的扣稅上限;這是兩者的合計上限,亦有別於強制性供款的18,000元上限。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須符合指定準則並獲保險業監管局認證。扣稅是扣減應課稅收入,並非退回同額稅款。[積金局: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稅務安排](https://www.mpfa.org.hk/mpf-system/mpf-tax-matters/tax-deductible-voluntary-contributions)

須區分供款時的扣稅待遇與領取權益時的稅務待遇。強制性供款、僱員自願性供款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均獲豁免課稅;僱主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則可能須課稅,視乎支付時間及方式而定。一般僱員自願性供款本身不能扣稅,不代表其權益在領取時必須課稅。

拖欠供款 Default Contributions

強制性供款未於供款日或之前繳付,即屬拖欠。欠款人須補繳欠款,另付按拖欠強制性供款額劃一計算的5%供款附加費;這不是每月5%的利息。積金局亦可另行施加罰款,金額為港幣5,000元或拖欠強制性供款額的10%,以較高者為準。受託人須採取積金局合理要求的追討行動。[積金局:僱主強積金常見問題](https://www.mpfa.org.hk/en/info-centre/faq/employer/mpf-employer)

僱主拖欠供款可能構成刑事罪行。未從僱員有關入息扣除5%而沒有支付強制性供款,定罪後最高可被罰款港幣350,000元及監禁3年;已扣起僱員供款卻沒有支付予受託人,最高刑罰則為罰款450,000元及監禁4年。已扣未交的情況刑罰較重。[積金局:僱主執法措施及罰則](https://www.mpfa.org.hk/en/enforcement/enforcement-against-employers/enforcement-measures-and-penalties)

自僱人士沒有支付強制性供款,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補繳欠款、供款附加費、額外罰款及刑事責任是不同事項,不能把其中一項當作其他責任的替代。[積金局:自僱人士執法措施及罰則](https://www.mpfa.org.hk/en/enforcement/self-employed/enforcement-measures-and-penalties)

本節練習

8 題練習 · 進度與全卷練習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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