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支付責任與抵銷的含義 Statutory Payment Liability and the Meaning of Offsetting
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是《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僱主支付責任。僱員是否有權收取,須視乎是否符合該條例訂明的情況;並非每次離職都會產生這項權利。
抵銷安排容許僱主在法例准許的範圍內,以其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抵銷應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取消抵銷安排前,僱主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均可用於抵銷;僱員自己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則不屬僱主可使用的抵銷來源。
過渡日:分清服務期與供款來源 The Transition Date: Service Period and Contribution Source
取消強積金抵銷安排於2025年5月1日生效,該日稱為「過渡日」。過渡日前部分是就該日前的服務期計算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過渡日後部分則涉及該日或之後的服務期。
就過渡日前部分,僱主仍可使用其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這些供款可以在過渡日前、當日或之後作出,因此不能單憑供款日期判斷能否抵銷。
就過渡日後部分,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不能用於抵銷,即使供款在過渡日前作出也一樣。僱主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則仍可用於抵銷過渡日前及過渡日後部分。[積金局: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抵銷安排](https://www.mpfa.org.hk/mpf-system/long-service-and-severance-payments)
僱主申請發還的程序與限額 Employer Reimbursement Procedure and Limits
僱主已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後,應盡快向積金易平台提交發還申請,由受託人處理可依法抵銷的款項。抵銷不會免除僱主遵守《僱傭條例》對有關付款的其他要求。
發還金額同時受已支付而可依法抵銷的款額及可用累算權益的金額限制。例如,僱主已支付40,000港元的過渡日前部分長期服務金,而其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有55,000港元,最多只可獲發還40,000港元;餘下15,000港元仍屬僱員的強積金權益。
抵銷後的餘額與自願性供款 Remaining Benefits and Voluntary Contributions
抵銷後餘下的僱主強制性供款權益,須連同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轉移至新僱主的供款帳戶,或僱員指定的強積金計劃個人帳戶,並繼續按保留規定保存至退休。離職或完成抵銷,本身不構成把餘額以現金提取的理由。
僱員自己的自願性供款另按計劃的管限規則處理,僱員可否提取須視乎該等規則。要分清兩個問題:僱主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可否用於抵銷,以及僱員自己的自願性供款可否提取,兩者並非同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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