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強積金
  3. 強積金考試
  4. III. 強積金制度的主要特點

強積金考試 · III.xii

無人申索的權益 Unclaimed Benefits

累算權益須符合有關失聯情況、程序及期限,才可列為無人申索的權益;已提交申索亦可能出現這種情況。考試重點是分清不同六個月期限的起算點、積金易平台的尋人責任,以及中央紀錄冊的查詢安排。

分類條件與退休後保留權益 Classification and Retaining Benefits after Retirement

沒有提取權益,不代表權益已成為無人申索的權益。兩種需要啟動尋人程序的情況是:成員或其他人士已有權獲支付累算權益,但尚未申索而無法確定其所在;以及已有人提交申索,但積金易平台在付款前無法確定申索人的所在。平台知悉情況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採取指明的尋人步驟。

這兩種情況均以採取指明步驟後的六個月為觀察期。期內仍無法找到有關人士,累算權益便於期末成為無人申索的權益,受託人可按此處理;期限並非單從取得提取資格或提交申索當日起計。

成員達退休年齡而未申索時,積金易平台會發出通知,要求其表明是否把權益保留在計劃內。通知發出後六個月內沒有回覆,而且無法找到成員,權益才在期末成為無人申索的權益。若成員回覆選擇保留權益,或雖未回覆但仍可找到,便須繼續向其發出周年權益報表。

退休後保留權益亦須留意其後失聯的情況。若已按上述安排向成員送達周年權益報表,其後卻無法找到成員,而權益仍保留在計劃內,平台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採取指明的尋人步驟;其後六個月仍找不到,權益便成為無人申索的權益。

積金易平台須採取的尋人步驟 Required Tracing Steps

地址通知:如備有地址資料,積金易平台須向成員或有關人士最後為人所知的住址及通訊地址發出通知。不能只因電話無人接聽,便略過地址通知。

其他聯絡途徑:如知悉其他聯絡方法,例如所有聯絡電話或傳真號碼,平台須在一個月內,於不同日期及不同時間作出三次尋人嘗試。這個一個月是聯絡嘗試的期限,須與其後適用的六個月期限分清。

僱主資料:平台亦須向有關僱主索取成員的聯絡資料。如僱主提供的資料有別於受託人的紀錄,平台須按適用情況,利用新資料重新發出地址通知及作出其他聯絡嘗試。

支票未兌現:分清兩段六個月 Unpresented Cheques: Two Six-Month Periods

支付累算權益的支票,先有一段由發出日期起計六個月的「指明期間」。若支票在這段期間內未兌現,而申索人在指明期間屆滿後的另一段六個月內仍無法找到,權益便在後一段期間結束時成為無人申索的權益。按這項支票安排,兩段期間合共為十二個月,並非支票發出滿六個月便自動完成分類。

若積金易平台在指明期間屆滿前已收到退回的支票,便應立即跟進,尋找申索人。立即跟進與立即列作無人申索的權益,是兩回事。

透過中央紀錄冊查詢 Enquiries through the Central Register

積金易平台有限公司備存中央紀錄冊,載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9S條所列的資料。任何人欲查詢自己的無人申索的權益,可親自或透過獲授權代表,要求積金易平台提供相關資料。

相關資料包括該人參加的各強積金計劃名稱、在各計劃下開立及持有的帳戶詳情、各計劃的核准受託人名稱,以及各帳戶持有的累算權益款額。查詢不只限於取得受託人的名稱。[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3.12段](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page=56)

本節練習

8 題練習 · 進度與全卷練習共用

載入題目中…

快捷鍵:1–4 選擇,Enter 核對/下一題,← → 切換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