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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強積金
  3. 強積金考試
  4. III. 強積金制度的主要特點

強積金考試 · III.i

計劃資產的保障 Security of Scheme Assets

強積金透過嚴格的認可規定、專業彌償保險及補償基金,為計劃資產提供多重保障。這些保障針對服務提供者的資格及特定損失,並不保證供款本金或投資回報。

嚴格的認可規定 Stringent Authorization Requirements

所有強積金計劃均須受香港法律管限。認可制度有兩個須分清的環節:受託人須取得積金局核准,而公積金計劃須經積金局註冊,才可成為強積金計劃;受託人獲核准不代表其管理的每個計劃已自動獲註冊。

受託人必須先獲核准,才可擔任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財政要求包括繳足款股本及淨資產各至少港幣1.5億元;兩項須分別達標,不能只看合計金額,而且達到財政門檻並不等於已符合所有核准條件。

積金局審批受託人申請時,亦會審視計劃聘用的投資經理、保管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審核重點是有關人士是否具備足夠的知識、資格、經驗、財政能力及控制權,以履行管理、投資及保障成員利益的工作。

計劃本身亦須符合註冊要求。積金局會檢查計劃的管限規則是否符合法例,因此,對服務提供者的審核與對計劃規則的審核是兩項互相配合的保障。[資料來源: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3.1.1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專業彌償保險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強積金計劃必須安排專業彌償保險,為訂明風險造成的計劃損失提供保障。相關風險包括受託人的欺詐及疏忽,以及受託人轉授職責的其他服務提供者所作出的欺詐及疏忽。

這項保險的範圍較一般專業彌償保險廣泛,亦包括計劃資產在運送途中遭受損失等風險。考試時,不應把保障誤解為只限於受託人親自作出的專業疏忽。

在正常業務過程中投資計劃資金所造成的損失,則不受這項保險保障。例如,沒有欺詐或疏忽而純粹因市場下跌造成的投資虧損,不會因計劃已投保而獲彌補;須判斷的是損失原因。[資料來源: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3.1.2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補償基金 Compensation Fund

補償基金保障計劃成員,以及其他在計劃中有實益利益的人。相關累算權益損失須由受託人或其他參與計劃管理的服務提供者的失當或違法行為造成;單純投資表現欠佳並不符合這項條件。

基金最初獲政府注資港幣6億元,並以向強積金計劃收取的徵費補充資金。徵費率為計劃資產淨值的0.03%;計算基礎是計劃資產淨值,並非當期供款或申索損失金額。

基金是提供補償的「最後方法」:須先盡用專業彌償保險作出賠償,再向積金局提出申請。因此,保險賠償不足時可考慮這項途徑,但不能假設一有損失便會自動獲基金付款。[資料來源: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3.1.3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自動觸發徵費機制於2012年9月開始實施,恢復及暫停徵費的儲備觸發水平分別為港幣10億元及14億元。這兩個數字涉及補償基金本身的儲備,並非個別成員的補償上限;0.03%則是徵費適用時的計算比率。[資料來源:積金局有關補償基金徵費機制的公布](https://www.mpfa.org.hk/info-centre/press-releases/2153_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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