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的統籌責任與委任安排 The Trustee’s Responsibility and Appointment Arrangements
受託人是負責強積金計劃整體管理的核心。把工作交予其他服務提供者執行,不代表受託人已交出整體管理責任;考試題目中的「執行某項工作」與「負責整體管理」須分開理解。
除例外情況外,受託人須為計劃委任投資經理。保管工作則可以委託保管人處理;受託人如符合訂明準則,也可以自行擔任計劃資產的保管人。因此,不能假設每個計劃的受託人與保管人必定是不同機構。[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3.2](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page=27)
投資經理的資格與持續責任 Investment Manager Qualifications and Continuing Duties
投資經理按投資合約管理計劃的投資。公司身分是其中一項資格要求:投資經理須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公司條例》(第622章)所界定的經遷冊公司。
公司身分以外,還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V部,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從事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只持有其他類別的證監會牌照,並不足以符合這項要求。
獲委任後,投資經理須履行投資合約,遵守所有適用的積金局指引及對其施加的規管限制,並一直符合財務及其他規定。資格審查並非只在委任當日進行的一次性要求。[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3.2(a)](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page=28)
保管人的職能與財務要求 Custodian Functions and Financial Requirements
保管人的工作重點是實質持有及保管信託資產。常見的保管人包括《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下的認可機構,例如銀行,以及根據《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8部註冊的信託公司。
如保管人屬註冊信託公司,一般財務門檻是繳足款股本及淨資產各不少於港幣1.5億元。「各不少於」表示兩項指標均須達標,不能以兩者相加的數額代替。
註冊信託公司如符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其他規定,繳足款股本及淨資產各不少於港幣5,000萬元,也可符合財務要求。這是附帶條件的較低門檻,並非所有註冊信託公司均可無條件採用;有關安排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A章)第68條。[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3.2(b)](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page=28)
保管人獲委任後,須妥善保管所有計劃資產。其合約稱為「保管協議」;除了履行協議,還須遵守所有適用的積金局指引及規管限制,並持續符合財務及其他規定。
強積金中介人的推銷角色 The Marketing Role of MPF Intermediaries
強積金中介人負責推銷強積金計劃。判斷題目中的角色時,應看具體工作:推銷計劃屬中介人的職能,管理投資及保管資產則分別屬投資經理及保管人的職能。單憑強積金中介人身分,並不表示已符合出任另外兩個角色的資格。[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3.2](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page=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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