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Ordinance (MPFSO)
《強積金條例》(第485章)是香港強積金制度的主體法例。它為與就業有關、由私人管理的強積金計劃提供法律框架,讓就業人口透過計劃累積退休權益。[積金局:主體法例](https://www.mpfa.org.hk/info-centre/laws-and-regulations/legislation/primary-legislation)
條例涵蓋非政府強積金計劃的設立、供款、註冊及規管,並訂立積金局的設立安排,由積金局監督計劃的行政及管理。因此,須分清計劃由私人管理,而制度由法定監管機構監督。
條例亦處理受託人的核准及規管、指定類別人士的供款豁免,以及與強積金計劃有關的銷售、推銷及提供意見活動。此外,它對其他條例作出相應修訂,包括與退休金有關的條例。
強積金附屬法例 MPF Subsidiary Legislation
《強積金條例》第46條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這項權力涵蓋條例規定或准許以規例訂明的事項,以及為達到條例目的而需要或適宜訂明的事項。
規例可訂明計劃運作的具體要求,例如受託人、登記參加計劃、供款、累算權益的轉移及提取,以及投資要求;亦可處理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計劃申請強積金豁免、持續監察要求,以及費用的種類和金額。
第47條則授權積金局就條例規定或准許以規則訂明的事項訂立規則,包括計劃行政及支付強制性供款的事項。第46條下的規例及第47條下的規則均屬附屬法例,應記清兩者的制定機構。[積金局:附屬法例](https://www.mpfa.org.hk/info-centre/laws-and-regulations/legislation/secondary-legislation)
強積金守則、指引及標準 MPF Codes, Guidelines and Standards
積金局透過守則及指引,協助服務提供者及計劃參與者遵從法例,包括處理強積金與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兩份強積金守則為《強積金投資基金守則》及《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根據《強積金條例》第6H條發出的指引並非附屬法例。[積金局:守則](https://www.mpfa.org.hk/info-centre/laws-and-regulations/codes)
強積金指引分為七部:第I部為發牌指引;第II部為報告規定指引;第III部為投資指引;第IV部為計劃運作指引;第V部為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計劃的銜接安排指引;第VI部為中介人指引;第VII部為電子強積金系統。須特別分清中介人屬第VI部,電子強積金系統屬第VII部。[積金局:指引](https://www.mpfa.org.hk/info-centre/laws-and-regulations/guidelines)
積金局發出的《強積金核准受託人的合規標準》,協助受託人有系統地監察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重點是受託人的合規管理。[積金局:合規標準](https://www.mpfa.org.hk/info-centre/laws-and-regulations/others)
《基金表現陳述準則》由香港信託人公會及香港投資基金公會聯合制定,協助受託人編製、計算及呈述基金便覽所需的資料。其制定機構與積金局發出合規標準的安排有所不同。[積金局:基金表現陳述準則](https://www.mpfa.org.hk/info-centre/laws-and-regulations/others)
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條例 Legislation on the Regulation of MPF Intermediaries
強積金中介人的法定規管制度於2012年11月1日實施。這個日期是中介人法定規管制度的起點,應與強積金制度本身的其他發展日期分開記憶。[積金局:中介人法定規管制度](https://www.mpfa.org.hk/en/info-centre/press-releases/5810_record)
制度透過加強規管強積金計劃的銷售及推銷活動,進一步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與強積金計劃有關的提供意見活動亦屬規管範圍;對計劃及受託人的規管,以及對中介人活動的規管,同屬強積金規管架構。[保監局:法定規管制度](https://www.ia.org.hk/en/supervision/reg_mpf_intermediaries/the_statutory_regulatory_regi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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