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
辨認證監會的產品認可職能時,重點是向投資者披露的資料。證監會審核強積金產品要約文件及市場推廣資料中的披露,認可範圍涵蓋強積金計劃、其成分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證監會亦向若干服務提供者發牌,例如管理投資組合的投資經理,以及從事證券借貸的保管人。題目提及保管人時,「從事證券借貸」是辨認這項發牌職能的關鍵條件。
以證券為核心業務的相關註冊強積金中介人,由證監會負責監督及調查。作答時應先辨別監管對象:產品認可、服務提供者發牌及中介人監督,是三項不同的職能。
積金局與證監會就強積金產品規管訂有諒解備忘錄,訂明雙方的職責分工,讓監管工作互相配合,以保障計劃成員利益。[資料來源: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2.3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 Insurance Authority (IA)
保監局的強積金職能可分為保險公司及中介人兩個層面。公司層面着重提供強積金服務的保險公司是否妥善經營,以及是否按照《保險業條例》(第41章)的規定,持有足夠資產應付負債。
中介人層面,以保險為核心業務的相關註冊強積金中介人,由保監局負責監督及調查。保險公司的資產是否足夠,與中介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合規,是兩種不同的監管問題。
積金局亦與保監局訂有諒解備忘錄,加強雙方在監督強積金基金、實體及中介人方面的合作。這項合作的範圍不限於保險公司的資產狀況。[資料來源: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2.3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金融管理專員 Monetary Authority (MA)
金融管理專員規管參與強積金制度的香港認可機構(包括銀行),着重確保其財政穩健。相關角色包括擔任保管人、強積金投資產品的保證人,以及向受託人或保管人提供持續財政支援,因此規管範圍涵蓋多種服務角色。
以銀行為核心業務的相關註冊強積金中介人,由金融管理專員負責監督及調查。銀行作為服務提供者的財政穩健,與銀行界中介人的銷售行為,須分開理解。
積金局另與金融管理專員、保監局及證監會共同簽訂諒解備忘錄,涵蓋《強積金條例》下與註冊計劃有關的受規管者。這類合作安排配合各機構的職責分工,以保障計劃成員利益。[資料來源: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2.3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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