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的職能 Functions of the MPFA
積金局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成立的法定機構,其主要職能載於第6E條。計劃方面,積金局負責將公積金計劃註冊為註冊計劃;受託人方面,則核准合資格人士擔任核准受託人,並持續規管其事務及活動。積金局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受託人審慎管理所負責的計劃;這項監管責任並非對投資回報作出保證。
積金局須確保《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獲得遵守,其監管範圍亦涵蓋與註冊計劃有關的銷售、推銷及提供意見。它可就強制性供款的支付,以及計劃處理該等供款的行政工作,訂立規則或指引。因此,僱主是否依法供款,以及中介人的銷售和建議是否合規,均與積金局的職能有關。
對電子強積金系統的監督,包括審批法例所指的守則、向系統營運者及核准受託人發出保障系統完整及穩定的指示或指令,以及監察營運者有否遵守運作守則和遵從該等指示或指令。積金局亦須監督指明實體執行依法獲指派、賦予或委予的相關職能。考試時要分清積金局的監督角色與系統營運者的營運角色。
積金局亦負責研究並提出職業退休計劃及公積金計劃的法律改革建議,推動香港退休計劃行業發展,鼓勵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維持高水平操守和穩妥的業務經營方式,並增進公眾對註冊計劃特點、目的、運作及投資的認識。職能清單並非詳盡無遺,其他條例亦可賦予積金局職能,例如積金局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擔任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積金局:使命和職責](https://www.mpfa.org.hk/mpfa/mission-and-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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