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信託安排
6 題信託安排把財產的註冊持有身分與實益權益分開,受託人須為受益人的整體利益管理資產。受託人失責須承擔相應的歸還及問責責任,而信託財產亦獨立於僱主、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的自有資產。
信託的概念 · 受託人的受信責任 · 對受託人的追索權 · 信託安排的優點
ii. 受託人的分類
6 題強積金受託人分為三類:本地公司受託人及經遷冊公司受託人、離岸公司受託人,以及個人受託人。集成信託計劃與行業計劃必須採用公司受託人,個人受託人的適用範圍則只限於僱主營辦計劃。
核准受託人是負責強積金計劃整體管理的核心,須為成員利益並按照計劃的管限規則行事。即使委任其他服務提供者執行職能,受託人仍須監督其表現,並履行管治、紀錄及申報責任。
iv. 受託人的核准
6 題所有擬任強積金計劃受託人均須向積金局申請核准,公司受託人的核准要求涵蓋財政、人員、工作能力及在香港的規模與控制權。離岸公司須符合額外準則;個人受託人則另須符合居港、委任人數及履行職能擔保等要求。
v. 持續監察
6 題強積金計劃推出後,積金局會持續監察受託人的表現及合規情況,並要求糾正缺失。積金易平台全面運作後,所有核准受託人均須使用平台執行計劃行政職能,而平台的運作亦受積金局監督。
《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合規標準》包含八項標準,指導受託人建立監察法定職責及處理違規事項的合規架構。重點是透過董事局監察、適當資源及日常工作安排,落實正面的合規文化。
積金局訂立十項《強積金受託人管治原則》,協助受託人建立健全的管治架構及有效履行職責。核心是以計劃成員的最佳利益為依歸,透過董事會管治、監察、風險管理及清晰溝通,保障成員的退休儲蓄。
viii. 制裁及罰則
6 題受託人違規可招致積金局要求補救、施加與違規嚴重程度相稱的罰款,以及採取影響計劃管理或受託人核准資格的措施。若違規構成刑事罪行,定罪後可被判罰款及監禁;持續罪行另有按日計算的額外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