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的目的與成員利益 Purpose and Members’ Interests
《強積金受託人管治原則》為核准受託人提供管治上的參考,協助它們處理計劃營運及作出決策。十項原則把履行職責所需的管治安排連繫起來,目的是提升履職的成效及效率。[積金局:法例及規例](https://www.mpfa.org.hk/supervision/mpf-trustees/legislation-and-regulations)
原則1要求受託人清楚掌握自身職責,並始終以計劃成員的最佳利益為決策依據。原則5則着眼於計劃及服務是否物有所值:評估時應一併考慮費用、成分基金表現及服務質素,不能單憑收費最低便下結論。[積金局:《強積金受託人管治原則》](https://www.mpfa.org.hk/en/-/media/files/supervision/mpf-trustees/legislation-and-regulations/514governance-principles-for-mpf-trustees.pdf)
原則10把成員溝通列為管治工作的一部分。受託人應提供適當資料,讓成員理解與強積金退休儲蓄有關的選擇;評估溝通成效時,重點是資料能否協助成員作決定,而非單看已發出多少文件。
管治架構、董事會與轉授權力 Governance Framework, Board and Delegated Authorities
原則2關注整體管治架構:受託人的強積金業務及營運,需要有全面而穩健的監督及管理安排。架構既要建立,也要持續維持,不能只靠個別人員的經驗處理事務。
原則3把焦點放在董事會的組成、職能及轉授權力。董事會的組成須合適;哪些事項由董事會負責、哪些權力已轉授,均應有清楚界定及記錄,並受到監察。因此,轉授權力後仍須跟進授權安排。
原則4適用於全體董事會成員:每人均應符合適當人選要求,並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適當資格。董事會內有一名資深董事,並不能代替對其餘董事的要求。
利益衝突與服務提供者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Service Providers
原則6要求受託人透過適當政策及程序,識別、管理和處理利益衝突。例如,考慮委任同集團公司提供服務時,應留意集團的商業利益會否影響為成員作出的決定;僅知道存在關連關係,並不等於已妥善處理衝突。
原則7關注獲委任服務提供者的實際表現。受託人不能把「已聘用專家」當作完成監察,而應跟進對方提供服務的表現。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2條對「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包括投資經理、計劃資產保管人,以及受託人為計劃目的而委任或聘用的其他服務提供者。定義亦涵蓋獲這些人士轉授提供有關服務的人,並不限於受託人直接委任的人。
該定義不包括以核數師、律師、精算師或註冊中介人身分獲委任或聘用的人,亦不包括電子強積金系統的系統營運者。這是辨認法定用語範圍的例外,不能把所有與計劃有業務往來的人都歸入這個定義。
投資表現監察與風險管理 Investment Performance Monitoring and Risk Management
原則8關注計劃內成分基金的投資表現,要求受託人確保監察工作有效。這與原則7的監察對象不同:原則7着眼於服務提供者的表現,原則8則着眼於成分基金的投資表現;兩者均須留意,不能互相代替。
原則9要求受託人為強積金業務及營運建立並維持有效的風險管理架構。其範圍涵蓋業務及營運,不能縮窄為只監察基金回報;即使投資表現理想,也不能據此認定整體風險管理已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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