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合規計劃及政策(標準1及2) Purpose, Compliance Programme and Policy (Standards 1 and 2)
積金局制定這八項標準,是為了協助核准受託人把良好的機構管治、適當的風險管理及正面的合規文化融入運作。每項標準均附有詳細註釋及例子,協助受託人建立有系統的合規監察安排。[積金局《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合規標準》](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information-centre/legislation-and-regulations/others/compliance_standards_first_edition_c.pdf)
標準1關乎整體合規計劃:受託人應有一套實際運作的架構,查核各項法定責任是否已履行,並跟進違規事項。只列出法律要求,卻沒有監察及處理違規的安排,並不足夠。
標準2關乎合規政策,即機構推動合規文化及合規運作的基本方針。政策應由受託人的董事局通過,並可供管理層、員工及服務提供者隨時查閱;不能只由合規經理認可,或只向高層提供。
合規資源、培訓及溝通(標準3及4) Compliance Resources, Training and Communication (Standards 3 and 4)
標準3同時着重合規資源的充足程度及獨立性。資源充足但欠缺獨立監察,或名義上獨立卻資源不足,均未達到標準;合規匯報亦應及時、準確及完整。
標準4把合規文化連繫到員工的實際工作。相關員工應明白自己在受託人履行法定職責方面所擔當的角色,因此培訓及溝通不能只顧及合規部門,而忽略其他負有相關職責的員工。
投訴處理及持續檢討(標準5及6) Complaints Handling and Ongoing Review (Standards 5 and 6)
標準5涵蓋計劃成員及參與僱主兩類投訴人。受託人應設有程序,主動及及時地處理兩者的投訴;不能只處理成員投訴,卻把參與僱主的投訴排除在外。
標準6關乎合規計劃本身的成效。受託人應為計劃的持續運作及檢討設立措施,監察其是否有效;設立計劃後,仍須維持及檢視其運作。
董事局匯報及具體責任管理(標準7及8) Board Reporting and Management of Specific Obligations (Standards 7 and 8)
標準7要求報告機制讓董事局,包括獨立董事,取得及時、準確的資訊,以監察受託人運作的合規情況。把日常合規工作交由專責人員處理,並不表示董事局可以停止監察。
標準8着眼於針對法定責任的具體合規措施,涵蓋識別、監察、監管及匯報。考試時可把標準1理解為整體合規架構,而標準8則着重如何把架構落實到已識別責任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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