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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考試 · IV.viii

制裁及罰則 Sanctions and Penalties

受託人違規可招致積金局要求補救、施加與違規嚴重程度相稱的罰款,以及採取影響計劃管理或受託人核准資格的措施。若違規構成刑事罪行,定罪後可被判罰款及監禁;持續罪行另有按日計算的額外罰款。

補救、調查與相稱罰款 Remedial Action, Investigation and Proportionate Penalties

積金局會跟進受託人涉嫌違規的個案。對於違規,積金局可要求受託人採取補救行動,亦可對受託人進行正式調查;兩者分別着重糾正問題及查明違規情況。

積金局施加的罰款須與違規的嚴重程度相稱,並非所有違規均採用同一固定金額。這項監管措施須與刑事定罪後的罰款分開理解,不能把刑事罰款上限直接當作每宗違規的應罰金額。[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4.8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page=69)

管理職責與核准資格 Scheme Administration and Trustee Approval

積金局可暫停受託人管理某強積金計劃的職責,並委任另一受託人臨時接管。這項安排使計劃在原受託人停止管理期間,仍可由另一受託人負責管理。

視乎調查結果,積金局亦可終止受託人管理該計劃的職責、就違規提出檢控,及/或撤銷受託人的核准資格。這些行動可按情況選擇或並用,並非每宗個案都必須採取全部措施。

暫停管理是暫時停止管理職責;終止管理是結束該受託人對有關計劃的管理;撤銷核准資格則涉及其核准受託人身分。提出檢控亦不等於已經定罪,答題時須分清各項措施的對象及法律效果。[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4.8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page=69)

刑事罰則與持續罪行 Criminal Penalties and Continuing Offences

若干受託人違規同時構成強積金法例下的罪行。核准受託人就有關罪行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港幣5,000,000元及監禁7年;這些是最高刑罰,並非每次定罪都必須判處的刑罰。

如屬持續罪行,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港幣100,000元罰款。這是額外罰款,並非取代原有罰款,也不是適用於所有受託人違規的每日罰款。

計算時須把原有罰款與持續罪行的額外罰款分開。例如,若就罪行持續的3日按每日港幣100,000元另計罰款,額外款額為港幣300,000元,再加於原有罰款之上。[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4.8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page=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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