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的概念 Concept of Trust
信託把「以誰的名義持有財產」與「誰有權享有財產利益」分開。受託人是財產的註冊持有人,並為受益人持有該財產。「財產」按法律上的廣義理解,涵蓋交由受託人持有的資產,並不限於土地或樓宇。
就一般信託而言,可以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受託人;受託人可以是個人(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這些是信託的一般特點,不能據此推斷任何個人或公司均符合擔任強積金受託人的資格。
註冊持有身分不等於實益擁有權。受託人不能把信託財產當作自己的財產捐贈或取利,除非信託條款容許;財產產生的收入及收益須歸受益人享有,或為受益人的利益累積。
信託通常透過信託契據設立,當中界定受託人及受益人的責任、權力和權利。判斷受託人可否處理某項財產,須查明契據賦予的權限及適用法律;財產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並不表示受託人可任意處置。
受託人的受信責任 Fiduciary Duties of Trustees
受信責任要求受託人以受益人的利益為行事依歸。行使酌情權時,須顧及受益人的整體利益;受託人不能因某項決定對自己有利,便犧牲受益人的利益。
受託人須高度勤勉及謹慎地管理基金和保障資產安全,並確保投資明智妥當。因此,受託人的工作包括審慎管理、穩妥保管及適當投資,不能只停留於名義上持有資產。
支付款項時,須確保收款人在有關權利產生時符合資格。受託人亦須備存適當而足夠的帳目及其他紀錄,供有權查閱的人士查閱,並依照法律及信託契據管理信託;查閱權並非向任何公眾人士開放。
對受託人的追索權 Recourse against Trustees
受託人沒有履行應有責任,或作出超越其權限的行為,均可構成違反信託規定。若違反信託規定導致財產損失或減少,受益人可向受託人提起法律訴訟,追討因此造成的損失。
歸還:失責受託人須自行承擔費用,歸還或恢復受損的信託財產;如無法做到,便須作出充分賠償。受託人不能動用強積金計劃資產,清償其因犯錯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否則只是由計劃承擔受託人的責任。
問責性:受託人從信託財產取得的收益須全數轉交受益人,不能據為己有。歸還著眼於填補信託財產的損失,問責性則著眼於交出相關收益;因此,沒有造成財產損失,並不代表受託人可以保留未獲准取得的收益。
信託安排的優點 Advantages of the Trust Arrangement
信託財產與僱主、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的自有資產分開。即使其中一方出現財政困難,其債權人也不能要求以受託管理的計劃資產償還該方的債務,從而為成員的資產提供基本保障。[積金局對計劃資產分開持有的說明](https://www.mpfa.org.hk/en/info-centre/press-releases/6690_record)
例如,僱主欠供應商貨款,不能把已存入強積金計劃、為成員持有的資產拿來還債。這項保障針對其他各方的債務,不能由此推論信託安排保證投資只升不跌,或受託人即使沒有違反信託規定,也須補償所有資產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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