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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考試

VI. 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制度的銜接安排 Interface Arrangements between ORSO Schemes and the MPF System

職業退休計劃可按權益計算方式、職業退休註冊或豁免地位,以及是否獲強積金豁免分別分類。職業退休豁免不會自動帶來強積金豁免,而混合計劃則歸類為界定利益計劃。

所提供權益的種類 · 屬職業退休註冊計劃還是屬職業退休豁免計劃 · 是否獲強積金法例豁免

強積金計劃一律採用界定供款方式,並設有法定的參加、供款及權益保障要求;職業退休計劃則可有不同的利益及歸屬安排。比較時須分清計劃的職業退休註冊或豁免身分,以及是否獲強積金法例豁免。

職業退休計劃須符合指定的法定類別及其他適用準則,才可獲強積金豁免;一般申請已於2000年5月3日截止,符合條件的後繼計劃則有例外。獲豁免後,計劃仍須遵守《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及《豁免規例》的適用規定。

強積金制度實施後,原有職業退休計劃可採用接受新成員或不接受新成員的強積金豁免安排,或改為「增補」或「凍結」計劃。僱主亦可按計劃條款終止計劃,但須處理利益保存、稅務及清盤通知等事項。

現有成員留在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與新僱員加入該計劃,對最低強積金利益的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有不同規定。現有成員若選擇參加強積金,須按法例供款,原職業退休計劃的累算權益則原則上留在原計劃,直至合資格領取。

現有成員選擇留在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 · 現有成員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 · 新的有資格僱員選擇參加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

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仍須遵守持續規定,包括展示及提供豁免證明書,以及保障僱員的選擇權。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另須遵守削減日後利益、變更受託人及委任投資經理方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