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決定銜接安排時的考慮 Choosing an Interface Arrangement
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開始實施時,原已營辦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須決定是否繼續營辦,以及採用甚麼安排。如現行僱傭合約訂明須提供相關退休保障,僱主須為希望留在原有計劃的現有僱員繼續營辦該計劃。
僱主亦須衡量同時營辦職業退休計劃及強積金計劃的行政和其他費用,以及能否把原有計劃的全部資產轉入強積金計劃。更改計劃或其細節時,必須遵守計劃條款;營運成本本身不能取代這項要求。[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6.4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接受與不接受新成員的豁免計劃 Exempted Schemes with Open or Closed Membership
「現有成員」是指於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成為該計劃成員的有關僱員。「有關僱員」是年滿18歲但未達65歲的僱員;「新的有資格僱員」則是有資格或將會有資格成為該計劃成員的有關僱員。
獲強積金法例豁免並接受新成員的職業退休計劃,可供新的有資格僱員加入。僱主向他們提供該計劃時,須提供聲明,述明他們可選擇參加該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僱主亦應已在2000年讓現有成員選擇留在職業退休計劃或轉往強積金計劃。
獲強積金法例豁免但不接受新成員的職業退休計劃,仍可讓現有成員繼續累積利益,但新的有關僱員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現有成員同樣須獲給予一次選擇,決定留在職業退休計劃還是參加強積金計劃;不接受新成員並不等於停止為現有成員累積利益。[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6.4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增補」與「凍結」職業退休計劃 Top-Up and Frozen ORSO Schemes
「增補」職業退休計劃安排下,所有僱員均受強積金計劃保障,原有職業退休計劃經修改後,為現有僱員提供額外利益,亦可能涵蓋新的有資格僱員。職業退休計劃供款屬強積金最低供款要求以外的補充供款,不能用來扣減強積金強制性供款。
「凍結」職業退休計劃停止就未來服務年資收取新的供款,但原有利益仍會累算投資回報,直至成員按計劃管限規則有權領取利益。僱主須安排所有現有成員及新的有關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強制性供款。[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6.4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計算整月強積金供款且不涉及供款假期時,現行每月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7,100港元及30,000港元。入息在兩者之間,包括兩個界限,僱主及僱員各供款5%;低於7,100港元時,只有僱員毋須供款,僱主仍須供款5%;高於30,000港元時,雙方各供款1,500港元。[積金局:僱員強制性供款](https://www.mpfa.org.hk/mpf-system/mandatory-contributions/employees)
終止計劃:利益、稅務及通知 Termination: Benefits, Tax and Notifications
僱主可在強積金制度開始時終止職業退休計劃,亦可在延續營辦一段時間後才終止。在符合計劃條款的情況下,可全面結束計劃並結清其負債,或把全部計劃資產轉入強積金計劃或另一職業退休計劃,以取代原有計劃。
結清負債的安排有一項重要例外:新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仍須保存,不能單因原有計劃終止便全部以現金支付。
如結清負債時支付利益,而付款並非因退休、死亡、喪失工作能力或離職等指定情況作出,僱員一般須就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利益繳納香港薪俸稅。在指定情況下領取利益,則可獲全部或部分豁免;終止計劃本身不等於僱員離職。
終止前亦須檢視終止費用及保證條款,以評估可能產生的收費或損失。如計劃清盤,僱主須在清盤程序開始後14日內,通知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及每名計劃成員。[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6.4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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