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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強積金考試
  4. VI. 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制度的銜接安排

強積金考試 · VI.iii

豁免準則 Exemption Criteria

職業退休計劃須符合指定的法定類別及其他適用準則,才可獲強積金豁免;一般申請已於2000年5月3日截止,符合條件的後繼計劃則有例外。獲豁免後,計劃仍須遵守《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及《豁免規例》的適用規定。

先辨認計劃的法定類別 Identify the Eligible Scheme Category

判斷豁免資格時,先辨認計劃是否屬《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豁免規例》)所界定的「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或「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不能只因計劃提供退休福利,便認定它符合強積金豁免資格。

屬於指定類別只是資格要求之一,計劃亦可能須符合其他豁免準則。因此,「職業退休豁免計劃」與「已獲強積金豁免的計劃」須分清楚,前者的名稱本身並不證明已取得後者的地位。[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6.3](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page=97)

申請期限與後繼計劃例外 Application Deadline and Successor Scheme Exception

一般強積金豁免申請的截止日期為2000年5月3日。考題中的關鍵是提交申請的日期:即使計劃早已成立,亦不能單憑這一點令截止日期後的申請獲批。

後繼計劃的例外須同時看承接對象及成立原因:它須承接一個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並因計劃重組或真誠的業務交易而設立。真誠業務交易包括公司合併、重組及聯營。

符合這些條件的後繼計劃,即使在2000年5月3日後申請,仍可獲考慮批准強積金豁免。這是讓合資格申請獲考慮的例外,並不表示重組或業務交易一發生便自動取得豁免。[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6.3](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page=97)

轉入後繼計劃的現有成員 Existing Members Transferred to a Successor Scheme

計劃取得豁免與成員保留身分,是兩個相關但不同的判斷。後繼計劃成功取得強積金豁免後,從原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轉入的現有成員,可在後繼計劃下保留「現有成員」身分。

保留該身分的效果,是成員無須受「最低強積金利益」條文規限。判斷時須確認成員原有的身分,以及後繼計劃已取得強積金豁免;單憑加入後繼計劃,不會令所有成員自動取得現有成員身分。[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6.3](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page=97)

獲豁免後仍須遵守的規定 Requirements That Continue After Exemption

獲強積金豁免後,職業退休計劃仍須遵守《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適用規定,並須符合《豁免規例》的額外要求。豁免地位並不令計劃脫離規管。

比較兩類獲豁免計劃時,須記住規定的嚴格程度:《豁免規例》對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施加的要求較對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豁免計劃更為嚴格。[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6.3](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page=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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