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成員選擇留在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 Existing Members Chosen to Remain in an MPF Exempted ORSO Registered Scheme
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獲批強積金豁免後,選擇留在計劃的現有成員,其原有及其後累算的權益,均無須遵守針對最低強積金利益而設的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規定。這項待遇取決於現有成員身分;同一計劃的新成員須遵守不同規定。
因此,現有成員在退休年齡前離職,可能有權以現金領取相關離職權益。不過,領取權利仍須按計劃的管限規則或信託契據確定,不能單憑強積金豁免便認定可即時提取全部結餘。
即使現有成員被合理解僱,受託人亦不得因此沒收其最低強積金利益。這項不得沒收的保障同樣適用於新成員。[積金局:職業退休計劃僱主常見問題](https://www.mpfa.org.hk/info-centre/faq/employer/orso-employer)
現有成員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 Existing Members Chosen to Join an MPF Scheme
現有成員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後,僱主及僱員須按強積金法例作出強制性供款。月薪僱員的一般供款率為雙方各按僱員有關入息的 5%計算,並須考慮現行每月最低有關入息水平港幣 7,100 元及最高水平港幣 30,000 元。
每月有關入息低於港幣 7,100 元時,僱員無須作強制性供款,但僱主仍須按實際有關入息的 5%供款。每月有關入息超過港幣 30,000 元時,雙方各自的每月強制性供款均為港幣 1,500 元。[積金局:僱員強制性供款](https://www.mpfa.org.hk/en/mpf-system/mandatory-contributions/employees)
選擇強積金不會令原職業退休計劃的累算權益自動變成現金或自動轉入強積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要求這些權益原則上留在原計劃,直至成員有權領取;如要另作處理,必須同時取得成員同意,並獲原計劃的管限規則容許。[積金局指引 V.3](https://www.mpfa.org.hk/en/info-centre/laws-and-regulations/~/~/-/media/b60c37dd5b144ee092d79b328e596934.ashx)
新的有資格僱員選擇參加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 New Eligible Employees Chosen to Join an MPF Exempted ORSO Registered Scheme
新的有資格僱員選擇加入這類計劃並成為新成員,其最低強積金利益須遵守保存、可調動性及提取規定。一般須保存至年滿 65 歲;如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亦可因年滿 60 歲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或死亡而支付。
新成員轉職時,除法定例外情況外,最低強積金利益必須轉移至強積金計劃,不能僅因離職便以現金領取。即使新成員被合理解僱,受託人亦不得沒收其最低強積金利益。
計算最低強積金利益時,須比較兩個數額並取較小者:第一,豁免證明書適用於計劃期間,成員在該計劃累算並持有的利益;第二,1.2 × 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受適用上限限制)× 強積金實施後的服務年期。因此,公式算出的數額不一定全部受到保障,仍須與第一個數額比較。
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的上限按日期區分:2012 年 5 月 31 日或之前為港幣 20,000 元;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為港幣 25,000 元(首尾兩天包括在內);2014 年 6 月 1 日或之後為港幣 30,000 元。計算時須先套用適用上限,再乘以 1.2 及服務年期,最後比較兩個數額。[積金局:最低強積金利益](https://www.mpfa.org.hk/orso/statutory-requirements-for-exemption/minimum-mpf-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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