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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卷一

III. 保險原則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可保權益是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受法律承認的經濟關係:標的安全則受益,標的受損則蒙受損失。沒有可保權益,保險合約便無法執行。

定義 · 可保權益的重要性 · 必要條件 · 如何產生 · 何時需要 · 轉讓

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雙方在訂約前必須主動、準確、完整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而不只是不說謊。違反者,受害一方可以使合約失效。

一般誠信 · 最高誠信 · 重要事實 · 何時須披露重要事實 · 違反最高誠信的類別 · 違反最高誠信的補救

近因是引發一連串事件、最終導致損失的主要及有效原因,看的是效力而非時間先後。保險人只會就承保危險作為近因所造成的損失負責,而保單可透過措辭擴大或收窄這原則的效果。

該原則的定義及重要性 · 危險的種類 · 原則的應用 · 保單對這原則的更改

彌償是指在損失發生後,給予投保人足以令其恢復至損失發生前一刻經濟狀況的賠償,不多也不少;投保人不應因損失而得益。彌償的程度以可保權益為限,亦會受保單條文所限制,或在某些條文下被擴大。

定義 · 含義 · 與可保權益的關聯 · 如何提供彌償 · 損餘 · 委付 · 限制彌償的保單條文 · 提供超額彌償的保單條文 · 實際執行彌償時所面對的難題

分擔是彌償原則的必然結果:同一損失由兩份或以上彌償保單承保時,投保人所得賠償不能超過實際損失,各保險人須按比率之數分擔賠款。保單條件(例如分擔條件)可以改變投保人索償和保險人分擔的方式。

有關分擔的衡平法則 · 比率之數 · 如何產生 · 如何適用 · 如何被保單條件更改

代位是指保險人向受保人作出彌償後,取代受保人的地位,行使受保人針對第三者的權利及補救方法,追討已支付的賠償。代位是彌償原則的必然結果,防止受保人就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

定義 · 如何產生 · 如何適用 · 其他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