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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卷一 · III.ii

最高誠信 Utmost Good Faith

保險合約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雙方在訂約前必須主動、準確、完整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實,而不只是不說謊。違反者,受害一方可以使合約失效。

一般誠信 Ordinary Good Faith

一般商業合約只要求一般誠信:雙方不得作出失實陳述,但沒有責任主動披露對方未有查問的資料。這就是「買者自負」(caveat emptor)原則——買方須自行查察貨品。

最高誠信 Utmost Good Faith

保險合約的情況不同:只有投保人才清楚風險的全部細節,保險人往往無法自行查證。因此法律要求雙方負上正面責任,主動、準確、完整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實,無論對方有否查問。

這項責任適用於雙方:投保人須披露與風險有關的重要事實;保險人亦須如實說明保單條款,不得誤導投保人。

重要事實 Material Fact

重要事實是指任何會影響一位審慎核保人決定是否承保、或以甚麼保費及條件承保的情況。

一般無須披露的事實包括:減低風險的事實;保險人已知或理應知道的事實(例如眾所周知的事);法律條文;保險人已表明無須提供的資料;以及投保人本身亦不知道的事實。

何時須披露重要事實 When to Disclose Material Facts

披露責任在磋商期間開始,直至合約訂立為止。合約生效後,除非保單條款另有規定,投保人一般無須披露期內的風險變化。

續保時,每年續期的保單(例如大部分一般保險)被視為新合約,披露責任重新出現。若在保單期內要求更改保障,投保人亦須披露與該項更改有關的重要事實。

違反最高誠信的類別 Types of Breach of Utmost Good Faith

違反可分為兩大類,每類再按有否欺詐意圖區分:

不披露:無心之失的不披露(投保人不知道該事實重要而遺漏),以及蓄意隱瞞(明知重要而刻意不說)。

失實陳述:無心之失的失實陳述(相信所說屬實但其實不正確),以及欺詐性失實陳述(明知不實或罔顧真假而作出陳述)。

違反最高誠信的補救 Remedies for Breach of Utmost Good Faith

受害一方可選擇:使合約自始失效(合約屬可使失效,而非自動無效);若涉及欺詐,可另行追討損失;或選擇放棄追究,讓合約繼續有效。

受害一方必須在得悉違反後合理時間內作出選擇;若知情後仍繼續接受保費等,可被視為放棄追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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