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Definition
可保權益是指投保人因與保險標的存在法律承認的關係,而享有的投保法定權利。這種關係令投保人在標的安全時得益,在標的損毀、滅失或產生法律責任時蒙受經濟損失。
要留意「保險標的」(例如一幢樓宇)與「保險合約的標的」(投保人對該樓宇的經濟權益)的分別:保險保障的其實是後者。
可保權益的重要性 Importance of Insurable Interest
可保權益把保險與賭博區分開來:沒有權益的人買保險,只是在押注別人的損失。
它亦降低道德風險,避免有人蓄意造成與自己無關的財物或生命受損以獲取賠償;同時為彌償設定上限——投保人最多只能就其權益的價值獲得賠償。
必要條件 Its Essential Criteria
構成可保權益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存在可以投保的財產、權利、權益、生命、肢體或潛在法律責任;(二)該項目必須是保險的標的;(三)投保人與該標的存在法律承認的關係,因其安全而得益、因其損失而受損。
如何產生 How It Arises
財產擁有權:業主或共同業主對其物業擁有可保權益。
合約:例如承按人(銀行)對按揭物業、租約規定須負責修葺的租客、代人保管貨物的受託保管人。
法律規定:例如法例令僱主須對僱員的工傷負賠償責任,僱主便對這項潛在責任擁有可保權益。
人壽保險方面:任何人對自己的生命、以及對配偶的生命擁有不設上限的可保權益;債權人對債務人生命的權益以債務金額為限;僱主對重要僱員生命的權益以其可能蒙受的經濟損失為限。此外,《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第 64A 條訂明,未成年人(未滿 18 歲人士)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對該未成年人的生命具有可保權益。
何時需要 When Is It Needed?
財產及責任保險:一般要求投保時及損失發生時均具有可保權益,其中損失發生時具有權益是索償的關鍵。
水險:只要求損失發生時具有可保權益,因為貨物在運輸途中經常轉手。
人壽保險:只要求投保時具有可保權益;其後即使關係改變(例如離婚),保單仍然有效。
轉讓 Assignment
財產保險屬個人合約,保險人承保的是特定投保人。財產出售後,保單不會自動轉給買家,必須事先取得保險人同意才可轉讓。
人壽保單可以自由轉讓,例如轉讓予銀行作貸款抵押,受讓人無須對受保人的生命具有可保權益。水險貨物保單一般亦可自由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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