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Definition
「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獲另一方(委託人)授權,代表委託人行事,令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產生、更改或終止法律關係。代理人在權限範圍內代為訂立的合約,是委託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合約。代理人本身一般不是合約的一方,亦不會因該合約而承擔個人責任。
保險公司是法人,只能透過董事、僱員及中介人行事,因此代理法是保險業運作的基礎。在香港,持牌保險代理人(包括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及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代表委任他們的保險人;持牌保險經紀則代表保單持有人或準保單持有人。
分清中介人代表哪一方十分重要,因為這決定了誰須為中介人的作為負責,以及中介人得悉的資料會被視為誰已知悉。經紀一般代表客戶,但在個別事務上(例如獲保險人授予承保權限時),可能以保險人代理人的身分行事。
代理關係如何產生 How Agency Arises
協議:這是最常見的方式。委託人與代理人可以明示同意(口頭或書面,例如保險人與代理人簽訂的代理協議),代理關係亦可從雙方的行為或關係中默示產生。
追認:代理人在未獲授權或超越權限的情況下以委託人名義行事,委託人其後可以追認該行為。追認的效果追溯至行事之時,猶如代理人一開始已獲授權。一般須符合以下條件:代理人行事時已表明代表該委託人;委託人在行事時已經存在(例如公司已註冊成立)並具訂約能力;委託人追認時充分知悉有關重要事實;委託人在合理時間內追認整項行為,不能只揀選有利的部分。追認可以透過言詞或行為作出,一般無須書面。
水險有一項例外:以善意代他人訂立的水險合約,即使該人已知悉損失發生,仍可追認。非水險一般不容許在知悉損失後才以追認取得保障。
因必要而產生的代理:在緊急情況下,即使沒有明確授權,法律亦可能視某人為另一人的代理人。條件一般包括:出現真正的緊急情況,須立即行動以保護委託人的財產或利益;無法及時聯絡委託人取得指示;行事者以善意並為委託人的利益合理行事。典型例子是船長在航程中為免易腐貨物變壞而將其出售。
代理人的權限 Authority of Agents
明示權限:委託人以口頭或書面明確授予的權限,例如代理協議訂明代理人可招攬某類保險、代收保費或簽發暫保單。
默示權限:為執行明示權限而合理附帶需要的權限,以及按行業慣例該類代理人通常具有的權限。委託人可以明示限制默示權限,但若第三者不知悉有關限制,便可能涉及表面權限。
表面權限:委託人以言詞或行為令第三者合理相信代理人有權作出某項行為,而第三者據此善意行事,委託人便不能否認代理人的權限,須受該行為約束,即使內部已收回或限制有關權限。代理人越權行事,須向委託人負責;若委託人最終不受約束,代理人亦可能因違反權限保證而須向第三者負責。
知悉的歸屬:代理人在代理範圍內得悉的資料,一般視作委託人已知悉。因此,投保人向保險人的代理人披露的事實,一般被視為已向保險人披露;但向代表投保人的經紀披露,不等同已向保險人披露。
代理人對委託人的責任 Duties Owed by Agent to Principal
服從及親自履行:代理人須依照委託人合法、合理的指示行事,不得越權。代理關係建基於信任,因此代理人一般須親自履行職責,不得未經授權把工作轉授他人。例外情況包括委託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純屬事務性的工作(例如郵寄文件),或行業慣例容許轉授。
應有的謹慎及技能:代理人須以具備有關專業的合理稱職人士應有的謹慎和技能行事。例如經紀未有按客戶指示安排保障,令客戶在損失發生時沒有保障,便可能須賠償客戶的損失。
誠信:代理人不得令自身利益與委託人的利益衝突,不得收取秘密利潤或賄賂;須向委託人披露所有相關資料,為委託人的資料保密,並妥善保存紀錄、交代代收的款項,不得把委託人的款項與自己的金錢混同。
違反誠信責任時,委託人可向代理人追討秘密利潤、拒付該交易的佣金、終止代理關係並索取損害賠償,而無須證明自己因此蒙受損失。代理人未經委託人許可,就委託人的事務索取或接受利益,亦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第 9 條。
委託人對代理人的責任 Duties Owed by Principal to Agent
酬金:委託人須按協議支付佣金或其他報酬。代理人只可在協議訂明的條件達成時取得佣金;若代理人在該交易中違反誠信責任,便可能喪失佣金。
彌償: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合理執行職務而招致的開支、損失或法律責任,委託人須予彌償。若代理人越權、行事疏忽或從事違法行為,委託人一般無須彌償。
留置權:在委託人付清應付款項之前,代理人一般有權留置其合法管有、屬於委託人的貨物或文件,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終止代理關係 Termination of Agency
雙方行為:雙方同意終止;代理任務已完成;約定期限屆滿;委託人撤回授權或代理人放棄代理。即使一方可以單方面終止代理關係,若違反協議(例如未有給予協議規定的通知期),仍可能須作出賠償。
法律的運作:委託人或代理人死亡、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或破產(尤其是委託人破產),代理關係會自動終止。若履行變得不可能(例如有關標的已被毀)或違法,代理關係亦會因受挫而終止。
例外:若代理權與代理人自身的利益相連(例如為保障代理人的債權而授權),一般不可由委託人單方面撤回。
對第三者的影響:代理關係終止後,曾與代理人交易的第三者若未獲通知,代理人仍可能具有表面權限,委託人仍可能受約束。在香港,持牌保險代理人只可代表委任他們的保險人進行受規管活動;委任一旦終止,代理人便不可再代表該保險人行事,保險人亦應通知相關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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