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Definition
合約是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可依法強制執行的協議。各方據此取得權利、承擔義務;如一方違約,另一方可透過法院尋求補救,例如追討損害賠償。
要留意「協議」與「合約」的分別:並非所有協議都是合約。朋友之間約定吃飯之類的社交安排,法律不會強制執行;只有具備所有合約元素的協議,才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保險單正是保險人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的一份合約。
合約的種類 Types of Contracts
蓋印合約(以契據形式訂立的合約):須以書面訂立,並按規定的正式手續簽立及交付。它的特點是即使沒有代價,亦具法律約束力。典型例子是土地或物業的轉易。
簡單合約:蓋印合約以外的所有合約都屬簡單合約。簡單合約可以口頭、書面或從雙方行為推定的方式訂立,但必須有代價支持才有效。
大部分保險合約都屬簡單合約,即使只是口頭協定(例如經電話安排的臨時承保)亦可具約束力,保單只是合約的證明。不過法例對個別類別另有規定:根據《海上保險條例》(第 329 章),海上保險合約除非載於海上保險單,否則不能接納為證據。
合約元素和要點 Elements or Essentials of a Contract
要約與承諾:一方提出明確的要約,另一方無條件接受,並須把承諾傳達給要約人,沉默一般不構成承諾。如對方提出新條件,便屬反要約,原要約隨即失效。要約在被接受前可撤回,亦會因被拒絕、時限屆滿等原因失效。在保險中,投保人遞交投保書通常是要約,保險人接受承保便是承諾;如保險人提出加費或附加不保事項,則屬反要約,須投保人接受後合約才成立。
代價:每一方都須向對方付出有價值的東西。在保險中,投保人的代價是保費(或繳付保費的承諾),保險人的代價是在受保事件發生時作出賠償的承諾。代價必須有一定價值,但毋須與對方付出的價值相等;過去的代價(在承諾作出前已完成的行為)不算有效代價。
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商業協議一般推定雙方有此意圖;家庭及社交協議則一般推定沒有。訂約能力:未成年人(香港為未滿 18 歲人士)、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醉酒者的訂約能力受到限制,例如未成年人訂立的合約一般不能向其強制執行,但涉及生活必需品的合約則屬例外。
合法性及真正同意:目的違法或違反公共政策的合約屬無效,例如為走私貨物投保。各方的同意必須真誠自願,如因失實陳述、脅迫、不當影響或錯誤而訂約,合約可能屬可使無效,由無辜一方選擇是否撤銷。要分清三種情況:無效合約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可使無效合約在被撤銷前有效;不可強制執行的合約本身有效,但因技術缺陷(例如欠缺所需的書面證據)而不能在法院強制執行。
合約的相對性 Privity of Contract
合約的相對性是指只有合約的當事人才可依合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並就合約起訴或被起訴。即使第三者會因合約得益,傳統上亦不能自行強制執行該合約。
普通法下的主要例外包括:代理(代理人代委託人訂約,委託人可直接依合約起訴或被起訴)、轉讓(例如人壽保單轉讓予銀行,受讓人可直接向保險人追討),以及信託安排。
香港的《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 623 章)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該條例規定,如合約明文訂明第三者可強制執行某條款,或該條款旨在給予第三者利益(除非從合約看來雙方無意讓第三者強制執行),該第三者便可自行強制執行該條款。
保險方面的其他法定例外: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272 章),受害的第三者在取得針對受保人的判決後,可在指定情況下直接向保險人追討;《已婚者地位條例》(第 182 章)亦容許為配偶或子女的利益而投保的人壽保單成立信託,令受益人可享有保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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