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原則的定義及重要性 Meaning and Importance of the Principle
近因是指引發一連串事件、最終導致損失的主要及有效原因,而在整個過程中,沒有任何從新的、獨立的來源開始並積極運作的力量介入。判斷近因看的是「效力」,不是「時間」:近因不一定是最接近損失發生時間的事件,也不一定是最早發生的事件。
經典的英國案例 Leyland Shipping 案可以說明這一點:一艘船被魚雷擊中後駛入港口,其後在港內沉沒。法院裁定近因是魚雷(屬保單除外的戰爭危險),而不是最後令船隻沉沒的海水,因為魚雷才是主要及有效的原因。
這原則的重要性在於:保險人只須就承保危險作為近因所造成的損失負責。確定近因後,便可判斷索償是否屬保障範圍,避免保險人為遙遠的原因負責,亦避免除外危險引致的損失獲得賠償。香港的《海上保險條例》(第 329 章)亦訂明,保險人須就承保危險近因造成的損失負責。
近因原則在財產保險、責任保險、意外保險及水險中尤其重要。人壽保險則一般不論死因都會賠償(自殺等除外條款除外),因此近因在人壽保險中的作用較小。
危險的種類 Types of Peril
承保危險:保單明確列明承保的危險,例如火險保單中的火災和雷擊。由承保危險作為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須負責賠償。
除外危險:保單明確列明不承保的危險,例如戰爭、核輻射或污染。由除外危險作為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不獲賠償;部分除外危險可以加付保費、以附加條款承保。
非承保危險(又稱未列明危險):保單既沒有列明承保、亦沒有明確除外的危險,例如火險保單中的煙熏或水漬。這類危險本身不受保障,但如果它是承保危險引起的後果(例如救火用水造成的水漬),有關損失仍可獲賠。
原則的應用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單一原因:只有一個原因時,只要該原因屬承保危險,保險人便須賠償;屬除外危險或非承保危險則不賠。
同時發生的原因:如果一個承保危險與一個非承保危險同時起作用,而當中沒有除外危險,保險人須賠償。如果一個承保危險與一個除外危險同時起作用:兩者造成的損失可以分開的話,保險人只賠承保危險造成的部分;不能分開的話,保險人一概不賠。
連續不斷的事件鏈:由引發事件鏈的原因決定。承保危險引發事件鏈的話,即使其後出現非承保危險,損失仍獲賠償;除外危險引發事件鏈的話,即使其後出現承保危險(例如暴動引致火災,而保單除外暴動),損失亦不獲賠償。
中斷的事件鏈:如果有新的、獨立的原因介入,原本的事件鏈便告中斷。每個原因及其造成的損失須分開考慮:由承保危險造成的部分獲賠,由除外危險或非承保危險造成的部分不賠。
保單對這原則的更改 Policy Modif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近因原則可以透過保單措辭更改,以澄清、收窄或擴大保障範圍。投保人及中介人須細閱有關措辭,因為措辭可能令結果與單純應用近因原則不同。
收窄保障:除外條款如寫明「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損失(例如戰爭),即使除外危險只是遙遠的原因、並非近因,保險人亦無須賠償。個人意外保險常要求意外「單獨及獨立於任何其他原因」導致傷亡,令其他致病因素的參與可以影響賠償。
擴大保障:保單可以把原本不獲保障的後果納入保障,例如在火險中附加因地震或颱風引致的火災損失。
舉證責任:一般而言,投保人須證明損失由承保危險引致,保險人則須證明除外條款適用。部分保單會就某些除外危險(例如暴動)把舉證責任轉移給投保人,由投保人證明損失並非由該除外危險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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