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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卷一 · III.iv

彌償 Indemnity

彌償是指在損失發生後,給予投保人足以令其恢復至損失發生前一刻經濟狀況的賠償,不多也不少;投保人不應因損失而得益。彌償的程度以可保權益為限,亦會受保單條文所限制,或在某些條文下被擴大。

定義 Definition

彌償是指在損失發生後,保險人給予投保人確切的經濟補償,令投保人恢復至緊接損失發生前的經濟狀況。

重點在於「不多也不少」:投保人既不應因獲賠而比損失前富裕,也不應因賠償不足而蒙受損失。

含義 Implications

由於投保人不能從損失中獲利,蓄意製造損失便沒有誘因,因此彌償原則有助降低道德風險。

財產保險及責任保險屬彌償合約,因為損失可以用金錢準確計算。人壽保險及個人意外保險一般不是彌償合約:生命和肢體無法以金錢衡量,所以保險人按保單訂明的金額定額給付。

代位及分擔是由彌償原則衍生的兩項原則(另見相關章節),用以防止投保人就同一損失獲得多於一次賠償。

與可保權益的關聯 Link with Insurable Interest

投保人所能獲得的彌償,以其可保權益的價值為上限。沒有可保權益,投保人便沒有經濟損失,也就無從彌償。

例如承按銀行只能就尚欠的貸款餘額獲得賠償,而不是物業的全部價值;共同業主一般只能就其所佔份額索償。

如何提供彌償 How Indemnity Is Provided

保險人一般可選擇以下四種方式:(一)現金賠償,是最常見的方式;(二)修理受損財物,例如汽車保險人安排車房維修;(三)更換,即提供同類物品代替,保險人往往可取得批發折扣;(四)重置,即把財產(多為樓宇)恢復至損失前的狀況。

選擇權通常屬於保險人。保險人一旦選擇重置,便有責任完成工程,即使最終費用高於預期亦然。

計算方面:財產損失一般按損失時的市值,或修理/更換費用減去損耗折舊計算;責任保險則按投保人在法律上須支付的賠償及相關訟費計算,並以保單的賠償限額為上限。

損餘 Salvage

損餘是指受損財物剩餘仍有價值的部分,例如全損汽車的殘骸或火災後仍可出售的存貨。

保險人按全損作出賠償後,損餘便歸保險人所有,保險人可將其出售以減低淨賠款。如果投保人既取得全數賠償又保留損餘,就會獲得多於彌償。

另一做法是由投保人保留損餘,保險人從賠款中扣除損餘的價值。

委付 Abandonment

委付是指投保人把受損財物的一切權利放棄並轉交保險人,以換取按全損計算的賠償。

在水險中,委付是一項重要制度:若財物屬推定全損(例如救回或修理的費用會超過其價值),投保人可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按全損索償。有關規則載於《海上保險條例》(第 329 章)。

在非水險(例如火險)中,保險人沒有義務接受委付。火險保單一般訂明投保人不得把受損財產委付予保險人;保險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取得損餘。

限制彌償的保單條文 Policy Provisions Preventing Indemnity

保額/賠償限額:保險人的賠償不會超過保單訂明的保額或限額,即使實際損失更大;部分保單亦會為單件物品另設限額。

比例分攤條款(average):如保額低於受保財產的實際價值(不足額保險),賠款按比例減少,公式為:賠款 = 損失 × 保額 ÷ 受保財產價值。

自負額(excess)或免賠額(deductible):每宗索償的首部分損失由投保人自行承擔。起賠額(franchise)則不同:損失低於該金額不獲賠償,但一旦超過,便全數賠償。

提供超額彌償的保單條文 Policy Provisions Providing More Than Indemnity

重置基準(以新換舊):保險人按全新物品的價格賠償或重建,不扣除損耗折舊,常見於家居財物及樓宇保險。由於投保人得到比原物更新的財產,這已超出嚴格意義的彌償。

定值保單(agreed value policy):保險人與投保人在投保時協定標的價值,發生全損時按協定價值賠償,不論損失時的市值高低。常用於古董、藝術品及船舶等難以估值的財物。

人壽保險及個人意外保險按定額給付,賠款與實際經濟損失無關,因此亦不受彌償原則規限。

實際執行彌償時所面對的難題 The Practical Problems with Indemnity

估值困難:古董、珠寶等獨特物品沒有明確市價;二手物品未必有市場;感情價值不獲賠償。

扣除損耗後,投保人取得的賠款往往不足以購買全新代替品,令投保人覺得未獲公平對待,因此市場推出以新換舊的保障。

通脹及資產升值令保額追不上實際價值,容易造成不足額保險,引致比例分攤條款生效。此外,評估損失需要時間和費用,往往需委託理算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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