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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卷一 · III.v

分擔 Contribution

分擔是彌償原則的必然結果:同一損失由兩份或以上彌償保單承保時,投保人所得賠償不能超過實際損失,各保險人須按比率之數分擔賠款。保單條件(例如分擔條件)可以改變投保人索償和保險人分擔的方式。

有關分擔的衡平法則 Equitable Doctrine of Contribution

分擔源於彌償原則。投保人如就同一風險向多於一間保險人投保,出險後不可向每間保險人各索全數賠償,否則便會從損失中獲利。各保險人應共同承擔該損失,而賠償總額以實際損失為限。

根據衡平法則,如保單沒有條件加以限制,投保人可向任何一間保險人索取全數賠償(以該保單的保額或責任限額為上限)。已付款的保險人有權向其他同樣須負責的保險人追討它們應分擔的份額。這項權利屬於保險人之間,投保人本身並不享有分擔權。

分擔與代位都是彌償原則的必然結果,但兩者對象不同:代位是保險人代投保人向須負責的第三者追討;分擔則是保險人之間攤分同一損失。兩者都只適用於彌償合約。

比率之數 Rateable Proportions

「比率之數」是指每間保險人按其承擔責任的比例分擔損失,而不是平均攤分。常見的計算基準有兩種:最高責任(保額)基準及獨立責任基準。

最高責任(保額)基準:各保險人的份額=該保單保額 ÷ 所有保單保額總和 × 損失。例如甲保單保額港幣 30 萬元、乙保單保額港幣 20 萬元,損失港幣 5 萬元,甲付港幣 3 萬元,乙付港幣 2 萬元。這個基準一般適用於承保範圍相同(同時發生)而又不涉及平均條款的財產保單。

獨立責任基準:先假設每份保單是唯一的保單,按該保單本身的限額、自負額及平均條款等計算其「獨立責任」,然後按各保單獨立責任的比例攤分損失。責任保險,以及承保範圍不同或須受平均條款約束的財產保單,通常採用這個基準。

無論採用哪種基準,各保險人支付的總額都不會超過實際損失,亦不會超過各自保單的責任上限。

如何產生 How Arising

分擔在出現「重複保險」時產生,即同一損失由兩份或以上的保單承保。一般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存在兩份或以上的彌償保單;(二)各保單承保共同的可保權益;(三)承保共同的保險標的;(四)損失由各保單共同承保的危險引致;(五)每份保單都須對該損失負上責任。

各保單無須完全相同,只要承保範圍在出險的部分有重疊便可。例如一份家居財物保單與一份個人財物全險保單,都可能同時承保同一件被盜財物。

如兩份保單保障的是不同人士的不同權益,即使標的相同,亦不會產生分擔。例如貨主與代為保管貨物的受託保管人各自為本身的權益投保同一批貨物,兩份保單保障的權益不同,保險人之間便沒有分擔可言。

如何適用 How Applicable

分擔只適用於彌償合約,例如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及醫療費用報銷保險。人壽保險及支付定額利益的個人意外保險(例如意外身故賠償)並非彌償合約,投保人可以向每份保單分別索取全數利益,不會出現分擔。

某份保單如在出險時並不須負責,例如保單已失效、因違反最高誠信而被撤銷,或損失屬該保單的除外危險,該保單便不會參與分擔,其餘保單亦不能要求它分擔。

在計算時,要先確定各保單是否承保相同範圍:範圍相同而沒有平均條款,通常採用保額基準;範圍不同、涉及平均條款或屬責任保險,則通常採用獨立責任基準。

如何被保單條件更改 How Amended by Policy Conditions

大部分非水險彌償保單都載有「分擔條件」(又稱比率分擔條款),訂明出險時如有其他保險承保同一損失,本保險人只負責其比率之數。這項條件取消了投保人向單一保險人索取全數賠償的權利,投保人須分別向各保險人索取其份額,而不是由保險人之間自行追討。

部分保單會以其他條件進一步更改分擔安排,例如:「較具體保險」條款,訂明如有另一份承保範圍較具體的保單,須先由該保單賠償,本保單只負責餘額;「不分擔」或「超額」條款,訂明本保單只在其他保險賠償後仍有不足時才負責。保單亦常規定投保人須申報其他保險。

水險方面,根據《海上保險條例》(第 329 章),如出現重複保險,除非保單另有規定,投保人可按其選擇的次序向各保險人索償,但所得總額不能超過彌償金額;已付款的保險人可向其他保險人要求按比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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