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IIQE
  3. IIQE 卷一
  4. III. 保險原則

IIQE 卷一 · III.vi

代位 Subrogation

代位是指保險人向受保人作出彌償後,取代受保人的地位,行使受保人針對第三者的權利及補救方法,追討已支付的賠償。代位是彌償原則的必然結果,防止受保人就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

定義 Definition

代位是指保險人按保單向受保人作出彌償後,取代受保人的地位,取得受保人原本針對第三者的一切權利及補救方法,用以追討已支付的賠償。不論受保人是否已經行使這些權利,它們都會轉移給保險人。

代位是彌償原則的必然結果。如果受保人既可向保險人索償,又可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追討,便會就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賠償,處境比損失前更好,違反彌償原則。代位令受保人不會因損失而獲利,同時確保肇事者最終仍須承擔責任。

由於代位源自彌償,它只適用於屬彌償性質的合約,例如財產、汽車、水險及責任保險。人壽保險及定額給付的人身意外保險並非彌償合約,因此一般不涉及代位。

如何產生 How Arising

保險人透過代位取得的,只是受保人本身已擁有的權利,不會多於受保人原有的權利。如果受保人無權向任何人追討,保險人亦無從代位。

侵權:第三者因疏忽、滋擾或非法侵入等侵權行為造成損失。例如另一名司機疏忽駕駛撞毀受保車輛,或樓上住戶疏忽引致樓下單位水浸。

合約及法例:受保人與他人訂有合約,令對方須就損失負責,例如貨運商根據運輸合約須對貨物損失負責,或租約規定租客須賠償對物業造成的損毀。此外,若法例賦予受保人向某一方索取補償的權利,保險人作出賠償後亦可接手該權利。

保險標的本身(殘值):保險人按全損作出賠償後,有權取得受損標的的剩餘價值,例如其後被尋回的失竊車輛或仍可變賣的受損貨物。否則受保人既獲全數賠償又保留殘值,便會從損失中獲利。

如何適用 How Applicable

在普通法下,保險人必須先向受保人作出彌償,才可行使代位權。實務上,保單條件通常把這項權利提前,容許保險人在賠償前已接手處理對第三者的索償或抗辯。保險人一般以受保人的名義提出追討,受保人須提供合理協助。

保險人追討所得以其已支付的賠償額為限,超出部分歸受保人所有。例如保險人已全數賠償港幣 8 萬元,其後向第三者追回港幣 9 萬元,多出的港幣 1 萬元須交還受保人。

受保人不得作出損害保險人代位權的行為,例如擅自免除第三者的責任,或未經保險人同意與對方和解。如受保人這樣做,保險人可在其權利受損的範圍內扣減賠償或向受保人追討。同樣,受保人獲彌償後如再從第三者收到賠償,須把有關款項交予保險人,以免雙重得益。

其他考慮因素 Other Considerations

保險人不能向自己的受保人行使代位權。若保單以多於一方的聯名投保,例如業主與承按人聯名,保險人一般不能向其中一名受保人追討,即使損失是由該受保人造成。

放棄代位權:保險人可在保單中同意放棄對某些人士的代位權,例如受保公司的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或因商業原因同意不向租客追討。一旦放棄,保險人便不能向這些人士追討。

互不追討協議(knock-for-knock agreement):汽車保險人之間可協定,雙方受保車輛相撞時,各自賠償本身受保人的車輛損失,不論哪一方須負責,亦不互相行使代位權,以節省調查及訴訟成本。這類協議只約束保險人之間的關係,不影響受保人就未受保損失(例如自負額)直接向肇事者追討的權利。

代位與分擔同屬彌償原則的必然結果,但兩者不同:代位是保險人向造成損失的第三者追討;分擔則是承保同一損失的各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

本節練習

8 題練習 · 進度與全卷練習共用

載入題目中…

快捷鍵:1–4 選擇,Enter 核對/下一題,← → 切換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