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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考試

I. 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簡介 Introduction to the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MPF) System

退休後收入下降,個人未必有足夠財政資源應付生活開支,因此應在經濟能力許可下及早儲蓄。由於個人儲蓄及家庭支援均有局限,社會需要妥善設計的退休保障架構,以應對老年貧窮風險。

香港面對壽命延長及生育率下降所帶來的人口老化,在職人口需要支援更多退休人士,而且支援期更長。家庭規模同時縮小,削弱家庭支援的可供程度,令加強退休保障更為迫切。

強積金制度經長期討論及廣泛諮詢而形成,目的是為香港就業人口提供基本退休保障。須分清四個階段:1995年7月條例獲通過、1998年3月附屬法例補充詳細規定、1998年9月積金局成立,以及2000年12月制度開始運作。

強積金是香港退休保障框架的一部分:強制性供款屬第二支柱,自願性供款則屬第三支柱。不同支柱須互相配合,單靠強積金不足以照顧香港整體人口的全部退休需要。

強積金是第二根支柱退休保障制度,透過強制參與及以就業為基礎的供款,為成員累積退休儲蓄。制度採用界定供款、私營機構管理及全數資金模式,成員的累算權益取決於供款及投資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