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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I. 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簡介

強積金考試 · I.v

強積金的特點 Sali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PF System

強積金是第二根支柱退休保障制度,透過強制參與及以就業為基礎的供款,為成員累積退休儲蓄。制度採用界定供款、私營機構管理及全數資金模式,成員的累算權益取決於供款及投資回報。

強制參與及以就業為基礎 Mandatory Participation and Employment Basis

除獲豁免人士外,有關僱主、有關僱員及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強制參與有助擴大退休保障的覆蓋範圍,參加計劃並非單憑個人意願決定。

僱主選擇強積金受託人,參加一個或多個計劃,並為有關僱員登記加入所選計劃。僱員則在僱主所選計劃提供的基金之中作出投資選擇;選擇計劃與選擇基金是兩個不同層面的決定。

自僱人士可自行選擇計劃。除非屬獲豁免人士,否則即使入息低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仍須參加計劃;是否須參加計劃與是否須作強制性供款,必須分開判斷。

供款比例及有關入息上下限 Contribution Rates and Relevant Income Limits

按一般每月供款規則,僱員及僱主各須按僱員有關入息的5%作強制性供款。每月有關入息低於港幣7,100元時,僱員毋須供款,但僱主仍須按僱員實際有關入息的5%供款;入息剛好達到港幣7,100元,僱員便不再享有這項低入息豁免。

每月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為港幣30,000元。超出此水平的部分,僱員及僱主均毋須作強制性供款,因此雙方每月的強制性供款上限各為港幣1,500元,而非合共港幣1,500元。

自僱人士的強制性供款亦為有關入息的5%。按月計算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港幣7,100元及30,000元;按年計算則分別為港幣85,200元及360,000元。低於適用最低水平毋須作強制性供款,達到最低水平則須供款,但只須計至適用最高水平。

界定供款、權益歸屬及全數資金 Defined Contribution, Vesting and Full Funding

強積金採用界定供款模式:供款額按成員的有關入息計算,供款用以購買強積金基金單位,並連同投資回報在成員本人的帳戶內累積。退休時的累算權益取決於供款及投資表現,並非預先訂明的固定退休金額。

為成員或代成員作出的強制性供款,一經繳入強積金計劃,便全數及即時歸屬該成員。這些供款所產生的投資回報亦全數及即時歸屬成員;僱主供款不會因為由僱主支付而繼續屬於僱主。

全數資金模式表示制度以累積的資產應付成員日後提取權益的款項,並具備足夠資產支付這些款項。這不等於承諾固定退休金額;界定供款制度下,投資表現仍會影響成員的帳戶價值。

私營機構管理及市場運作 Private Management and Market Operation

強積金計劃由私營機構管理,並透過市場機制運作。私營機構之間的競爭有助提升效率,從而使計劃成員受惠。

強制參與與私營管理可以同時存在:法例規定參與責任,並不表示政府直接營辦強積金計劃。積金局負責監管制度,而計劃由私營機構管理。

本節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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