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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考試 · I.iv

強積金制度在香港整體退休保障框架下擔當的角色 Role of the MPF System in Hong Kong’s Overall Retirement Protection Framework

強積金是香港退休保障框架的一部分:強制性供款屬第二支柱,自願性供款則屬第三支柱。不同支柱須互相配合,單靠強積金不足以照顧香港整體人口的全部退休需要。

多支柱理念與1994年的三大支柱 The Multi-Pillar Approach and the Three Pillars of 1994

人口老化令社會更重視長者的退休收入保障。制度設計既要照顧長者的需要,也要避免為社會帶來過重的財政負擔;各地情況不同,因此沒有一套適合所有地方的退休保障方案。

世界銀行於1994年提出三大支柱框架。第一支柱是由公共資源資助及政府管理的社會安全網;第二支柱是必須供款、由私營機構管理並具備足額資金的制度;第三支柱是個人自願性儲蓄。這個框架把公共支援、強制性儲蓄和自願性儲蓄結合起來。

2005年的五大支柱:由零至四 The Five Pillars of 2005: Zero to Four

世界銀行於2005年因應實際運作需要,把框架擴展為五大支柱,編號由零至四。零支柱無須供款,由政府資助及管理,提供最基本的退休保障;第一支柱則要求強制性供款,並由政府管理。兩者的重要分別是有否供款要求。

第二支柱是由私營機構管理、具備足額資金的強制性供款制度。第三支柱是自願性儲蓄,例如個人儲蓄及保險。區分這兩根支柱時,要留意供款是否屬強制性。

第四支柱包括三類資源:非正規支援,例如家庭支援;其他正規社會保障,例如醫療及房屋;以及其他個人資產,例如自置物業。因此,第四支柱的範圍不限於家人提供的支援。

比較兩個框架時,須留意支柱名稱的轉變:1994年第一支柱所指的是公共社會安全網;2005年框架則把無須供款的基本保障列為零支柱,第一支柱改為由政府管理的強制性供款制度。

強積金的定位:強制性與自願性供款 Where MPF Fits: Mandatory and Voluntary Contributions

強積金讓就業人口在工作期間累積退休儲蓄,其設計以第二支柱為藍本,結合強制性供款、以就業為本、私營管理及具備足額資金等特點。法例要求供款,並不代表制度由政府管理。

在五大支柱框架下,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屬第二支柱,而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則構成第三支柱的一部分。判斷所屬支柱時,應看供款的性質,不能只因款項存於強積金計劃,便把所有供款一律歸入第二支柱。

強積金的作用與限制 The Role and Limits of MPF

強積金主要為就業人口而設,協助他們累積財富以備退休之用。這個目標不等於強積金本身足以滿足香港整體人口的全部退休需要。

世界銀行的多支柱理念強調各支柱互相補足。強積金儲蓄可與公共支援、其他自願性儲蓄、家庭支援及其他資源配合;各地應按本身情況建立適用的支柱,不能期望任何單一支柱獨力解決退休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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