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討論到政策決定 From Public Debate to Policy
香港曾就如何為長者提供經濟保障,討論多種退休保障方案。研究海外經驗的作用,是協助選擇切合香港需要的安排。
政府在1990年代中決定推進部分建議。經廣泛諮詢,強積金制度獲得社會支持,其目標是為香港就業人口提供基本退休保障;答題時應掌握「就業人口」及「基本退休保障」這兩個重點。
建立法例基礎 Establishing the Legal Framework
1995年7月,立法局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這是建立強積金制度法律框架的重要一步。
1998年3月,附屬法例為制度補充詳細規定。條例獲通過與附屬法例補充規定,是不同的立法階段,亦須與制度實際開始運作的時間分開記憶。[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https://www.mpfa.org.hk/en/-/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eng.pdf#page=11)
積金局成立及其角色 Establishment and Role of the MPFA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於1998年9月成立,是負責規管及監督強積金計劃的法定機構。積金局是監管機構,強積金制度則是退休保障制度;兩者的成立或開始運作日期各有不同。
制度開始運作 Commencement of the System
強積金制度於2000年12月開始運作。可按「條例通過 → 附屬法例補充 → 積金局成立 → 制度開始運作」記憶發展次序,分別對應1995年7月、1998年3月、1998年9月及20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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