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保險 Marine Cargo Insurance
海上貨物保險主要保障貨物本身,亦承保共同海損分擔及救助費用。香港常用協會貨物條款:ICC(A)按「全險」基礎承保本身損害;ICC(B)承保指明危險;ICC(C)的指明危險較少。為貨運提供融資的銀行通常要求 ICC(A)。「倉至倉」保障一般由貨物離開發貨人處所起,至抵達最終存放地點止,包括相連的陸路及海上運輸。保費通常按保額的百分比計算;業務量大時,被保險人的身份及損失紀錄尤其重要。
ICC(B)及 ICC(C)均承保指明重大事故,例如火災、擱淺、沉沒及碰撞,以及在避難港卸貨、投棄貨物和共同海損犧牲。ICC(B)另包括地震、火山爆發、閃電、浪擊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進入,以及裝卸時整件包裝貨物的全損。兩者均明文排除任何人的故意或不法行為;相反,由被保險人及索償人以外的人蓄意縱火造成的貨損,可在 ICC(A)下獲賠。
「全險」仍有除外責任,包括被保險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損耗及重量自然減少等不可避免的損失、包裝不足,以及由貨物本質引起的固有缺點。因船舶不適航而造成的損失,如被保險人在裝貨時已知悉該情況,亦屬除外責任。戰爭及罷工風險通常除外,但可加付保費另行投保協會戰爭及罷工條款;戰爭保障受「水上」限制,貨物離水後不受該項保障。
水險的 average 指部分損失,有別於其他財產保險中因不足額投保而減少賠償的比例分攤。單獨海損是共同海損以外的部分損失。共同海損則涉及遇險時,為共同保全船舶及貨物而自願、合理地作出的非常犧牲或支出;犧牲是實物損失,支出則是費用。行動須成功避免整個共同航程全損,才符合分擔條件;獲救利益的有關各方按比例分擔,蒙受犧牲的貨主亦須承擔自己的份額。這項分擔責任通常可以投保。
船舶保險 Marine Hull Insurance
船舶保險亦稱船殼及機器保險,保障船殼、設備、物料、推進燃料及救生艇等。協會船舶條款通常按指明危險承保,例如海險、火災及爆炸;受保修理一般按以新代舊處理,不扣減損耗或折舊。戰爭及核子等風險通常除外,戰爭及罷工可另按協會條款投保。保費十分重視個別被保險人的索償經驗,因此同一船隻由不同人士擁有或管理,保費可以相差很大。
船舶及貨物通常採用定值保單,以協定價值作為釐定全損及部分損失時的財產價值。實際全損包括標的被毀、已失去原有種類的性質,或被保險人無法挽回地喪失標的。尚未構成實際全損的損失,如按適用法律或保單標準已不值得修復,可構成推定全損,並按全損處理。船舶保險的免賠額通常適用於部分損失,不適用於全損。
船舶保險亦承保共同海損、救助費用及損害防止費用。海商法中的救助,通常是按「無效果,無報酬」基礎拯救遇險船舶或其他海上財產,成功後由財產擁有人支付救助償金。損害防止費用則是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受保損失而合理招致的費用,可在保額以外賠付,因此本身損害賠款連同該類費用最終可達保額兩倍。貨物保單亦承保這類費用,但措詞通常不用「損害防止費用」這個名稱。
一般商用船舶保單的碰撞責任保障,只涉及受保船隻與另一船隻碰撞所產生的責任,並承保其中四分之三。餘下四分之一及若干其他船東責任,可另向船東保賠組織(P&I Club)投保;這些組織傳統上為會員船東提供商業市場不易取得的保障。上述碰撞責任保障不包括死亡、人身受傷或疾病,即使由保賠組織提供亦然;須與其他保賠責任保障分開理解。
遊艇保險 Pleasure Craft Insurance
遊艇保險通常同時提供財產及責任保障。常用的協會遊艇條款按指明危險承保,包括海險、火災、閃電、爆炸及地震。其第三者責任保障可承保人身受傷、財產損害及法律費用,按受保責任的百分之百計算,仍受保單限額及條件規限。
通常除外的項目包括船外引擎脫落或掉進水中、個人財物、可消耗物料、釣魚裝備及繫泊用具。船上小艇如沒有永久標示母艇名稱,亦屬除外項目。
標準保證規定船隻的最高設計速度不超過 17 節,並只供私人遊樂,不得用作出租、包租或收取報酬。判斷速度保證時須看最高設計速度;有能力超過 17 節的快艇,即使實際慢駛,仍需要不同的合約條款。
免賠額一般適用於部分損失,不適用於全損。財產損害通常按以新代舊賠償,但船帆及船外引擎等指明項目可因折舊等因素扣減,最高扣減三分之一。
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法定規定 Statutory Requirements for Third Party Risks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 548 章)規定,除法定豁免外,本地船隻的船東、租用人或船長在香港水域使用船隻,或致使或允許他人使用船隻,須有有效保單承保因該項使用而引致任何人死亡或身體受傷的法律責任。只承保船舶本身損毀或第三者財產損害,並不足以符合這項傷亡責任保險規定。[香港法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48)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運作牌照准許運載多於 12 名乘客的船隻,除兩個訂明船隻類別外,每宗事故的最低彌償限額為港幣一千萬元;其他情況為港幣五百萬元。須看牌照准許的乘客人數,而非某次航程實際載客人數;限額亦是每宗事故計算,並非每名受傷者計算。[海事處第 71/2016 號公告](https://www.mardep.gov.hk/en/notices/pdf/mdn16071.pdf)
這類保單通常載有「使若干條款無效及有權追回款項」條款。其作用是:在強制保險規定要求付款的情況下,某些保單限制不能用來拒絕第三者的有效索償;保險人支付原本按合約可拒付的款項後,可在適用情況下向被保險人追回。[保監局研習資料(2022 年版)](https://www.peak.edu.hk/exam/doc/SN_P2_chi_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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