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實及風險評估 Material Facts and Risk Assessment
資料若會影響審慎保險人的承保決定或保費釐定,便屬重要事實;實務上,承保條款亦是考慮因素。最高誠信要求投保人主動披露重要事實,即使保險人沒有查問。例子包括不尋常的易燃品或貴重存貨、以往損失或索償、曾被拒保或被施加異常限制、保險標的的性質,以及可能損害保險人日後代位權的交易條款。
與該項保險無關的資料,例如投保火險時的確實年齡,無須披露。另外,某些資料即使影響風險,一般亦無須主動披露,包括減低風險的情況、眾所周知的事項(如香港受颱風吹襲的風險)、保險人應知的行業一般工序與危險,以及投保人不能合理地知道的情況。
風險評估可在投保、續保、索償、建議重大更改現有條款,或風險出現訂約時雙方未預料的改變時再次進行。一般保險合約通常為期一年,雙方均無必須續保的責任;每次續保均訂立新合約,須重新披露重要事實。在現有保險期內,新出現或新得知的重要事實一般無須即時披露,除非合約有明文規定。
核保決定包括是否承保、採用甚麼保費、是否修改保單措詞、加入保證或自負額,以及是否先取得專家意見。保證可要求受保人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自負額則讓受保人承擔部分損失,亦可減少小額索償。不少一般保險保單設有取消條款,容許保險人按條款發出通知後取消保障。
實質危險及道德危險 Physical Hazards and Moral Hazards
實質危險是影響損失發生機會或嚴重程度的客觀風險特徵,通常可以觀察或容易查明。「危險」在這裏可以是良好或不良的:自動灑水系統可改善火險風險,木造建築則可能較同類混凝土建築危險。其他例子包括貴重而體積小的貨物對盜賊的吸引力、個人意外保險中的健康狀況及職業,以及汽車或遊艇的引擎動力。
道德危險涉及人為因素,包括受保人及其家人、僱員等相關人士的態度、行為和品性。不良道德危險不限於不誠實或欺詐,也包括疏忽、魯莽、不合理而固執的態度,以及破壞公物等反社會行為;一個誠實的人仍可能因經常疏忽而帶來不良道德危險。
實質危險着重客觀特徵,道德危險則着重相關人士的態度和行為,評估通常較主觀,甚至到索償時才顯現。核保人須兼顧兩者,也會考慮市場競爭、公司的經營及市場推廣取向,以及保費目標。
投保書 Proposal Forms
投保書是以問卷形式收集擬保風險資料的文件,由投保人在申請保障時填寫,亦稱申請書;英文「Application」在人壽保險較常用。不同險種的問題會按核保所需資料設計,並盡量方便投保人理解及回答。
常見內容包括姓名、地址及職業,以供識別、聯絡及評估風險;保險紀錄,包括現有保險、曾被拒保或被施加異常限制;以往損失及索償紀錄,包括未有投保的損失;以及投保人提供的估值和保額。保額表示保險人在保單下的最高責任額,很多時亦是計算保費的基礎。
有些資料本來無須主動披露,但保險人具體查問時,投保人仍須如實回答。投保書不能一概視為披露責任的全部範圍;不過,視乎個案及問題的設計,法院可能認為保險人已把所要求的披露局限於問題涵蓋的事項。
保險人須仔細審視收到的資料;若答案留白或含糊,便應進一步查問,沒有跟進可能影響其日後以沒有披露為由提出爭議的立場。若對事實的重要性或資料是否充分有爭議,一般由保險人舉證;對未曾具體提問的事項,法院尤其要求有力證據。
取得重要事實的方法 Methods of Obtaining Material Facts
投保書是主要資料來源,在私人汽車等個人險種中,甚至可能幾乎是唯一來源;但某些險種可以不用投保書。資料亦可載於其他文件,例如工程項目的可行性報告,或在投保前商討及查勘問答中口頭提供。口頭陳述宜在適當時以書面確認,以減少日後誤解。
涉及技術問題時,可向醫療、工程等專業人士取得意見。大型或複雜的火險、盜竊險及責任險,往往適宜實地查勘,由保險人職員或獨立查勘人員進行。若某情況本可在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查勘中發現,卻未被發現,投保人一般無須另行主動披露該情況。
保險中介人亦可提供資料。以投保人代理人身分行事的保險經紀,須向保險人披露其掌握、關於客戶及擬保風險的重要資料;經紀未有履行這項責任,會被視為投保人違反最高誠信。
其他來源包括向以往的保險人查詢索償紀錄、在忠誠保證保險等個案向專業調查人員查詢、查核車輛等財物的租購承擔,以及保險人之間就涉嫌以往欺詐等事項作保密的市場資料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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