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責任保險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香港通常以「僱員補償保險」(EC)承保僱主責任。《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0條的強制投保要求,涵蓋條例下及條例以外的工傷法律責任。就條例下的補償而言,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傷亡,僱主是否有過失並非責任成立的必要條件;法定補償亦未必足以填補全部實際損失。[勞工處:強制保險](https://www.labour.gov.hk/eng/faq/cap282a_whole.htm)
條例以外的責任常被統稱為「普通法責任」,但其實亦包括違反某些工業安全法定條文所產生的責任,並可涉及有過失或嚴格法律責任。這類索償須確立僱主的法律責任,僱主可以抗辯;賠償按實際損失評定,並扣除條例下已付或應付的補償,避免重複賠償。
EC以「索償發生」方式承保;保費通常按薪金總額乘以反映行業風險的費率計算,先收臨時保費,再按實際數字調整。常見除外責任包括合約附加的責任、對承判商僱員的責任、對不屬條例所指僱員的人士的責任,以及戰爭、核風險及恐怖主義等。強制法例可能使某些保單限制失效;若保險人因此須就原可拒賠的索償付款,相關追償條款可讓其向僱主追回款項。家傭的僱主責任通常納入家傭一籃子保單。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ECIRS)協助難以投保的僱主。申請途徑包括遭至少三名保險人拒保,或相關高風險組別的報價費率較計劃基準高30%;因欠交保費或未符合投保所要求的職業健康及安全法定規定而遭拒保,不能依據該拒保途徑申請。計劃可按安全表現調整費率。在香港承保EC的保險人須按業界協議加入管理局,以共同承保方式各別承擔責任。[聯保計劃申請資格](https://www.ecirsb.com.hk/en/Criteria.html)
產品責任保險 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
產品責任保險針對所售、供應或維修的貨品,以及所提供的服務等,在被保險人擁有或佔用的處所以外造成傷害或損害而引起的法律責任。製造商、裝配人、修理人及供應商均可能被追討;索償人不限於買家,亦可包括沒有合約關係的使用者或旁觀者。相類事故若在被保險人處所內發生,應考慮公衆責任保障。
一般除外責任包括僱主責任、被保險人保管的財產,以及合約附加的責任,即單憑協議額外承擔的責任。貨品的設計、規劃、配方或規格所引起的責任,以及有關貨品特性、使用、存放或應用的說明、建議或資訊所引起的責任,通常亦不保;不能假設所有產品缺陷責任均受保。
須分清「產品造成的損害」與「修理或更換產品本身」。例如,一張有製造缺陷的摺椅倒塌,令使用者骨折,供應商就人身傷害承擔的責任可屬保障範圍;修理、改動或更換該摺椅的責任則通常被排除。產品責任保險並非產品品質保證。
保單可能採用索償申報方式,亦可能設全期總責任限額;索償用去部分限額後,餘額會減少,除非及時恢復保障。向美國及其他北美洲市場供貨,可能因當地索償意識較高而令保障較昂貴或較難取得。責任保險屬「責任長期待決」業務,賠償可能多年才定案,因此須較長期保存檔案及維持索償準備金。
專業彌償保險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專業彌償保險(PI)保障專業服務中的錯誤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包括提供不適當意見。受保專業可包括律師、醫生、會計師、建築師及基金經理;醫生的相關保障亦稱醫療事故責任保險。視乎專業及條款,第三者的傷亡、財產損失或損害,以及純粹財務損失均可能受保。香港持牌保險經紀公司須維持符合規定的PI保障。[保監局:保險經紀公司規則常見問題](https://www.ia.org.hk/en/supervision/reg_ins_intermediaries/files/FAQ_Broker_Rules_Enclosure.pdf)
PI通常採用「索償申報」方式,重點是第三者何時首次提出索償:須在保單有效期或適用的延長申報期內提出。延長申報期是緊接不續保或取消保單後的一段有限期間。追溯日期可排除在該日前發生的相關傷害或損害;起保時已知的事件通常亦不保。轉換保險人或保障方式時,須核對追溯日期、已知情況及申報條款,以免保障出現缺口。
除損害賠償外,保單通常承保被保險人的抗辯法律開支及勝訴第三者的法律開支。全期總責任限額是否包括受保訟費,須看條款;每宗索償亦可能設免賠額。保費常按年收入或管理基金總值等可變因素計算,先收臨時保費,再按最終數字調整,費率則反映專業風險。
一般除外責任包括污染及沾污、合約附加的責任、戰爭及核風險,以及申請彌償者本人的不誠實、詐騙、刑事或惡意行為所引起或促成的責任。罰款、罰金、懲罰性、懲戒性及其他非補償性損害賠償不獲賠付。另須分辨活動的受保地區與索償的司法管轄範圍:符合其中一項,並不代表同時符合另一項。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D&O)針對以該等職務身份作出的錯誤行為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通常亦保障公司。錯誤行為可包括不作為、違反職責或信託、違反獲授權保證,以及錯誤或誤導性陳述。索償人可為股東、僱員、顧客或債權人;個別保單亦可就騷擾、歧視或不當終止僱傭等索償,把全體僱員納入受保人範圍。
D&O採用索償申報方式,通常收取固定保費,並設全期總責任限額。保單可承保抗辯及勝訴第三者的法律開支,訟費是否計入限額須看條款。免賠額可按每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另設全期總免賠額。董事離職,以及公司停業、解散或被收購後,仍可能因過往行為被追討,因此須考慮如何延續保障;公司章程中的彌償安排亦不能取代這項考慮。
不應得的個人收益,以及申請彌償者本人的不誠實或詐騙所引起的索償,通常不保;但成功抗辯不誠實或詐騙指控的費用通常受保。違反專業責任應考慮PI保障,第三者身體受傷及實物損失或損毀則屬公衆責任風險,通常被D&O排除。一般擔保或保證所產生的責任亦不保,但獲授權保證屬例外。
其他限制包括起保時已知或理應知悉的情況、污染及沾污、合約附加的責任、戰爭及核風險,以及指定地區及司法管轄範圍。罰款、罰金及非補償性損害賠償一般不獲賠付;本節所述的例外,是永久形式或短暫形式誹謗所涉及的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賠償。不能把這項例外理解為所有懲罰性賠償均受保。
公衆責任保險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公衆責任保險(PL)處理意外導致第三者傷亡或財產損害的法律責任,但汽車、僱員補償、產品責任及專業彌償等專門保障所處理的風險通常被排除。例如,顧客因店舖疏於維修地板而受傷,可涉及PL。保險合約一般保障被保險人;第三者通常不能單憑受傷便直接要求其保險人賠償,仍須確立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
PL通常採用「索償發生」方式,以傷害或損害是否源於保險期內發生的事故為重點。即使數年後才提出索償,只要符合保單通知規定,仍可受保。限額通常按每宗事故計算,亦可另設全期總限額。被保險人的抗辯開支及勝訴第三者的法律開支通常受保,而受保訟費及開支一般在責任限額以外支付。
須同時核對事故發生地區及司法管轄條款;典型保單把索償限制於香港司法管轄範圍。合約附加的責任、戰爭及核風險等通常不保。保費可按工資或營業額先收臨時保費,再作調整;香港亦常見不可調整保費,即接受預計數字作最終基礎,毋須因實際數字改變而補交或退回保費。
香港有特定投保要求:業主立案法團須就公用部分及法團財產涉及的人身傷亡責任維持第三者風險保險,每宗事故不少於港幣一千萬元;強制汽車責任、僱主責任及合約附加責任等另有例外,不遵從規定可令管理委員會成員構成罪行。[民政事務總署:法團第三者風險保險](https://www.buildingmgt.gov.hk/en/Daily_Operation_of_Building_Management/2_4.html) 酒店或賓館牌照申請人亦須按民政事務總署要求,就任何人使用持牌處所投保PL,每宗事故不少於港幣一千萬元,並且不設每期總限額。[牌照申請指引](https://www.hadla.gov.hk/filemanager/en/docs/layma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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