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進行受規管活動 Prohibition against Carrying on Regulated Activities etc.
《強積金條例》第34L條禁止任何人在業務或受僱工作過程中,或為報酬而進行受規管活動、聲稱進行該等活動,或使用令人以為其有權進行該等活動的稱銜,除非適用例外情況。受規管活動包括邀請、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他人作出「重要決定」,以及提供「受規管意見」。沒有另外收費,並不代表在工作中提供意見便不受規管。
「重要決定」涵蓋是否或何時加入某一強積金計劃、僱主是否或何時參與某一計劃,以及供款、投資成分基金、轉移權益和申索支付累算權益的決定,包括適用的時間和款額。供款包括自願性供款;轉移包括計劃之間、同一計劃的成分基金之間,以及由職業退休計劃轉往強積金計劃。就重要決定發表意見,即屬提供受規管意見。不過,單純發出已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5條認可發出的廣告、邀請或文件,不構成受規管活動。
例外包括主事中介人在業務中進行活動,以及已隸屬主事中介人的附屬中介人,以該主事中介人的僱員、代理人或代表身分進行活動。其他例外各有限制:核准受託人、參與僱主或服務提供者為遵守《強積金條例》而行事;積金局履行法定職能;律師、大律師或執業會計師提供完全附帶於其執業的意見;非核准受託人的註冊信託公司提供完全附帶於履行職責的意見;透過一般公眾可取得而非只供訂閱的刊物,或公眾電視、電台廣播提供意見;以及公司向其全資附屬公司、全資母公司或同一全資母公司旗下的全資附屬公司提供意見。
無合理辯解或豁免而違例進行活動或聲稱進行活動,一般經公訴定罪可罰港幣500萬元及監禁7年,持續罪行每日另罰10萬元;簡易程序定罪則為50萬元及2年,每日另罰1萬元。如以他人的僱員、代理人或代表身分違例,公訴刑罰為100萬元及2年,每日另罰2萬元;簡易程序刑罰為10萬元及6個月,每日另罰2,000元。無合理辯解而違例使用相關稱銜,可罰10萬元,持續罪行每日另罰2,000元。
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要求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for MPF Intermediaries
主事中介人是向積金局註冊的商業實體,須屬行業監督的甲類受規管者;合資格類別包括獲授權經營長期業務的公司、持牌長期業務保險經紀公司,以及就證券第1類或第4類活動獲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或獲發牌的法團。附屬中介人為隸屬主事中介人並代表其進行活動的人,須屬乙類受規管者,而且不得同時是任何行業監督的甲類受規管者;乙類包括合資格的長期業務保險個人代理、保險代理機構及業務代表,以及銀行或證券體系內就第1類或第4類活動具備所需資格的人士。
兩類申請人均須符合資格紀錄要求:相關甲類或乙類資格在申請前1年內沒有因紀律理由被撤銷,現時沒有被暫時撤銷;強積金中介人註冊在申請前1年內沒有被積金局作紀律撤銷;亦沒有被命令喪失相關註冊資格。個人附屬中介人申請人一般須在申請前1年內通過指定資格檢定考試,即職業訓練局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考試或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的強積金中介人考試。如申請人在申請前3年內曾註冊為附屬中介人而註冊已撤銷,且最近一次撤銷並非因不符合持續訓練規定,則不適用該考試要求。
附屬中介人的註冊申請須連同主事中介人提出的隸屬核准申請。隸屬關係須獲主事中介人同意,申請人須受其僱用或擔任其代理人或代表,並須是該主事中介人的前線監督所規管的乙類受規管者。申請主事中介人註冊時,亦須同時申請隸屬及負責人員核准;如擬任負責人員尚未註冊為附屬中介人,還須同時提出其附屬中介人註冊申請。
負責人員必須是隸屬該主事中介人的個人附屬中介人,具備履行指明職責的充分權限,並獲充足資源及支持;其負責人員核准在申請前1年內不得曾被作紀律撤銷,亦不得處於相關取消資格期間。積金局可在註冊或核准時及其後附加條件,並可修訂或撤銷條件;有關各方會收到書面通知,附加或修訂條件時須獲告知理由。公眾可透過積金局網站、熱線2918 0102或辦事處查核註冊狀況。
前線監督的規管範圍 Regulatory Scope of Frontline Regulators
一般指派次序是金融管理專員、保險業監管局,然後證監會。金融管理專員負責所有屬其受規管者的主事中介人,即使它們同時具有保險或證券業受規管者身分;保險業監管局負責其餘屬其受規管者的主事中介人,包括同時具有證券業身分者;證監會則負責餘下只屬證券業受規管者的主事中介人。因此,兼有多種資格不代表可自行選擇前線監督。
如積金局信納主事中介人的大部分業務,是以另一行業監督的受規管者身分進行,可改為指派該行業監督。附屬中介人就其隸屬關係,以及負責人員就其負責人員身分,均由相關主事中介人的前線監督規管。
前線監督按《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監管及調查中介人,並把相關調查資料交予積金局考慮紀律制裁;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及紀律制裁由積金局負責。[積金局:規管](https://www.mpfa.org.hk/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ulation)
註冊中介人的操守要求 Conduct Requirements for Registered Intermediaries
進行受規管活動時,中介人須誠實、公平、持正,並以客戶最佳利益為依歸;同時須具備合理審慎從業者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只能就自己勝任的事宜提供意見,並須按客戶的個別情況,確保所進行的活動適合該客戶。
客戶須獲足夠資料,才能在知情下作出重要決定。中介人須盡最大努力避免自身與客戶的利益衝突;如出現衝突,必須披露,不能單以披露取代避免衝突的責任。客戶資產亦須迅速及妥善入帳,並須遵守規則訂明的其他要求。
主事中介人須保存足以讓前線監督核實本身及所隸屬附屬中介人是否合規的活動紀錄,設立及維持適當管控和程序,並盡最大努力確保附屬中介人遵從。它亦須給予負責人員充分權限、資源及支持,不能只作名義上的委任。
負責人員須盡最大努力履行其指明職責。法定操守要求由《註冊中介人操守要求指引》提供實務指導;違反操守要求可招致紀律制裁。用於監管及紀律程序的「作業要求」,包括適用的法定操守要求,以及積金局就註冊、隸屬核准或負責人員核准所附加的條件。
註冊中介人的其他要求 Other Requirements for Registered Intermediaries
相關變更須在發生後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積金局。主事中介人須申報停止進行受規管活動、地址或聯絡資料變更、取得或失去甲類資格或資格被暫時撤銷,以及負責人員停止履行該職責;附屬中介人須申報姓名或名稱、地址或聯絡資料變更、相應的乙類資格變更,以及不再擔任負責人員。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申報要求,可罰港幣5萬元。主事中介人擬撤回附屬中介人的隸屬同意,亦須另行通知積金局。
主事及附屬中介人均須繳付年費,期限為每個年度收費期首日後1個月內。逾期須另繳未付年費的10%作附加費。未繳年費或附加費,可被暫時撤銷註冊;暫時撤銷生效後30日內,或積金局指定的較長期間內,仍未付款,積金局可撤銷註冊。
兩類中介人亦須提交周年申報表,期限為申報期最後一日後1個月內,與年費期限的起點不同。沒有提交,可被暫時撤銷註冊;其後30日內,或積金局指定的較長期間內,仍未提交,積金局可撤銷註冊。
持續訓練要求適用於個人附屬中介人。未按時完成積金局指定訓練,積金局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在30日或通知指定的較長期間內完成;不遵從通知,可被暫時撤銷註冊。暫時撤銷生效後30日內仍未遵從通知,積金局可撤銷註冊。這些後果均須分清「可」採取行動與自動失效的分別。
積金局及前線監督的監管及紀律制裁權力 Supervisory and Disciplinary Powers of MPFA and FRs
「受規管者」包括註冊中介人及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前線監督可檢查現任或前任受規管者是否遵從作業要求,包括指示視察員在合理時間進入營業地點、查閱及複製業務紀錄,以及就紀錄、交易或活動作出查詢。如有合理因由相信可能違規,可指示調查員調查,以書面要求相關人士提供及解釋文件、出席回答問題、回答書面問題或提供協助;要求可及於掌握相關資料的其他人士。
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視察或調查要求,公訴定罪可罰港幣20萬元及監禁1年;簡易程序定罪可罰5萬元及監禁6個月。明知或罔顧資料是否在要項上虛假或具誤導性而提交資料,公訴刑罰為100萬元及2年。帶欺詐意圖而不遵從要求、提交虛假或誤導資料,或促使或容許公司作出相關行為,公訴刑罰為100萬元及7年。後兩類的簡易程序刑罰均為10萬元及6個月。
只有積金局可就違反作業要求施加此架構下的紀律制裁。它可撤銷註冊或負責人員核准並命令在指定期間喪失相關資格,或暫時撤銷註冊或核准;亦可公開或非公開譴責,以及施加罰款。罰款上限為港幣1,000萬元,或違規所得利潤或所避免損失的3倍,以較高者為準。如僅以違反《強積金條例》或其附屬法例的刑事定罪為依據,則可運用的是註冊或負責人員核准方面的上述制裁權力。
積金局初步認為應作出紀律制裁命令或採取進一步行動時,須書面交代理由、擬作出的命令,以及作出申述的權利和方法,並給予口頭或書面申述機會。作決定時須考慮前線監督的調查資料及有關人士的申述;違反作業要求的紀律程序不以先取得刑事定罪為必要條件。
有關註冊及紀律制裁決定的上訴機制 Appeal Mechanism for Decisions on Registration and Disciplinary Sanctions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獨立處理針對積金局指定註冊及紀律制裁決定的上訴。上訴須在積金局發出有關決定的書面通知之日後2個月內提出;起點是書面決定通知,而非違規或調查開始的日期。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屬最終決定,但須受《強積金條例》第39條規限:委員會可把上訴中產生的法律問題,以呈述案件方式交由上訴法庭裁定。這與由前線監督重新審理紀律決定的說法不同。
向公眾披露對註冊中介人作出的紀律制裁決定的 Public Disclosure of Disciplinary Decisions Made against Registered Intermediaries
積金局有權公開對註冊中介人作出的紀律制裁決定、作出決定的理由及個案的重要事實,但非公開譴責除外。實務上,積金局透過新聞稿披露有關資料。
中介人紀錄冊亦須載有最近5年內對註冊強積金中介人作出的紀律制裁命令紀錄。考試須分清新聞稿披露與紀錄冊的紀錄要求,並記住非公開譴責的披露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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