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行政安排轉為法定規管 From Administrative Arrangements to Statutory Regulation
強積金制度推行初期,中介人受到行政安排規管。隨着公眾對投資者保障的要求提高,政府同意以法定框架加強規管,讓計劃成員得到更佳保障。
立法會於2012年6月制定《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法定規管制度於2012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答題時要分清法例的制定月份與制度的生效日期。[積金局:2012–13年年報](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information-centre/publications/mpfa-annual-reports/cht/2012-13/full-version-c.pdf)
積金局的三項主要職能 MPFA’s Three Main Functions
積金局管理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事宜,並就註冊中介人如何遵守法定要求發出指引。對違規中介人施加紀律處分,亦屬積金局的職能。[積金局:中介人規管](https://www.mpfa.org.hk/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ulation)
可把這三項職能記為「註冊、指引、紀律處分」。無論中介人的主要業務屬銀行業、保險業還是證券業,這些強積金規管職能均由積金局承擔。
前線監督的分工 Division of Work Among Frontline Regulators
前線監督負責監管及調查其規管範圍內的註冊強積金中介人。按主要業務劃分,銀行業由金融管理專員負責,保險業由保險業監管局負責,證券業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負責。[積金局:規管模式](https://www.mpfa.org.hk/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ulation)
例如,以證券業為主要業務的註冊強積金中介人,由證監會進行前線監管及調查;如涉及強積金中介人的紀律處分,則由積金局決定。答題的關鍵是分清「監管及調查」與「施加紀律處分」兩種職能。
法定制度涵蓋的範圍 Scope of the Statutory Regime
制度首先處理參與中介業務的規則,包括對進行受規管活動的禁制、強積金中介人的註冊要求,以及前線監督的規管範圍。
註冊後的規管包括操守要求及其他要求,並配合監管及紀律制裁權力。考生須知道,取得註冊後仍有持續遵守規定的責任。
制度亦設有針對註冊決定及紀律制裁決定的上訴機制。這兩類決定均屬上訴機制涵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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