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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旅遊保險 · II.iv

人身意外利益 Personal Accident Benefits

旅遊保險的人身意外利益須以符合保單定義的意外身體損傷為基礎,並按利益表支付。索償時須核對受保事故及傷殘定義、地域與時間條件、支付限制和不保事項。

基本保障與利益支付 Basic Cover and Benefit Payments

人身意外部分按利益表所列的受保事件及相應金額支付利益。典型條款要求身體損傷完全及直接由保單有效期內屬意外、暴力、外來及可見的因素造成,並在意外發生後一年內蒙受。不同保險人的確實措辭可以不同。

地域限制亦須符合。有些保單只保障在原居地以外發生的意外;若香港是受保人的原居地,他返港後由機場回家途中發生的意外,便可能不受本節保障。

按本節所述安排,同一宗意外導致多項受保身體損傷時,只支付其中利益額最高的一項。此外,一旦本節有利益須向某受保人支付,便不再就另一宗意外向該人支付本節利益。

部分保單在指定情況下提供雙倍利益,例如乘坐私人汽車、旅行社安排的旅遊巴士,或純粹以付費乘客身分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合資格意外。公共交通工具可定義為獲發牌接載乘客的公共運輸工具;有些保單亦涵蓋受保人作為搶劫或企圖搶劫的無辜受害者而蒙受的合資格身體損傷。

受保事件與傷殘定義 Insured Events and Disablement Definitions

受保事件可包括死亡;喪失雙眼、兩肢,或一眼及一肢;喪失一眼或一肢;雙耳失聰;喪失言語能力;永久完全傷殘;以及三級燒傷。三級燒傷指燒傷破壞整層皮膚;有些保單亦保障二級燒傷,即表皮及其下的真皮均受損。

喪失肢體可指在手腕或足踝位置或以上截離,也可包括永久喪失該肢體的功能,因此不一定要實際截肢。喪失一眼則可指該眼完全、不能恢復及無法補救地喪失視力,而非必須失去眼球。

喪失聽覺可要求雙耳永久及不能恢復地失聰,而且不能透過手術或其他治療補救。喪失言語能力則可要求完全及不能恢復地失去說話能力,而且不能透過手術或其他治療補救。

永久完全傷殘的一種典型定義,是連續至少十二個月完全不能從事任何有收入的職業,且在該時點已無合理康復希望。單是不能返回原有工作並不足夠。若受保人在意外時沒有從事有收入的職業,保單可改以不能履行「正常日常職責」作評估,例如適用於家庭主婦。

不保事項、運動及年齡限制 Exclusions, Sports and Age Restrictions

危險活動可屬不保事項,例如登山、冬季運動,以及並非以付費乘客身分參與的航空活動。不過,各保單對運動的處理不同;有些只排除為賺取收入或報酬而參與的職業運動,不能假設所有運動均採用相同限制。

部分計劃在限制下承保指定活動,例如保障潛至水面下不多於四十米的水肺潛水。冬季運動及水下活動亦可能只獲較低利益或責任限額。保險人有時可應要求,在收取額外保費後擴展保障至選定運動。

其他常見不保事項包括自殺、蓄意自致損傷、濫用酒精或藥物,以及因疾病而引致的損傷。旅途中出現嚴重甚至致命的疾病,並不會單憑結果嚴重而成為人身意外索償;仍須符合意外及身體損傷的要求。

保單通常會把列明年齡範圍以外受保人的利益,減至指定金額或比例。例如,保單可採用十八至七十五歲作為相關範圍,但這只是條款例子,並非所有旅遊保單必須採用的統一年齡界線。

索償證據與條款的運用 Claims Evidence and Applying Policy Terms

判斷是否屬意外,須看保單定義及事實。案例顯示,蓄意加入打鬥而可預見的遇襲,以及疾病手術的可預見後果,均可能不符合相關保單的意外定義;不幸的結果本身並不足以證明意外。

索償人須以證據支持意外及其與損傷的因果關係。沒有可見瘀傷或傷口,不必然否定意外;僱主或目擊者的資料也可能有用。醫療紀錄可協助分辨傷患是意外、舊患還是疾病造成。投保時的過往索償紀錄可屬重要事實,蓄意隱瞞可能導致索償被拒。

運用不保條款時,須核對成因及措辭。涵蓋「直接或間接」由電單車活動造成死亡的不保條款,曾被裁定適用於電單車乘客;相反,在戰區發生但與戰爭無關的交通意外,未必觸發戰爭不保條款。另一案例按保單目的,把「違反法律」解釋為蓄意犯罪行為,而非單純違反交通規例;這是對該保單的解釋,不能概括套用於所有保單。

通知期限須按條款起計。例如,要求在意外發生後三十天內通知的條款,並非由康復日起計;保險人曾接受另一次遲報索償,也不代表日後必須照辦。遲報能否支持拒賠,須考慮具體措辭及有否妨礙保險人調查,不能把所有遲報一律視為必然失去索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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