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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卷五

V. 香港的規管架構 Regulatory Framework in Hong Kong

保監局監管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證監會監管證券及期貨市場,並規管投資相連長期保險產品的若干方面。持牌保險中介人一般無須單憑銷售投資相連保單或提供相關基金選擇建議而取得證監會牌照,但額外從事證券業務可能產生發牌要求。

保險業監管局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按所提供的二零二三年研習內容,香港以《保險業條例》為規管基礎,並透過操守守則及指引,規範保險人的經營、中介人的資格與操守,以及網上保險和投資相連壽險業務。考生須分清各項規定的適用對象、責任及保障客戶的措施。

《保險業條例》 · 《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及《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 · 《保險業條例》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指引 23) · 三間前自律規管機構 · 《網上保險活動指引》(指引 8) · 《承保類别 C 業務指引》(指引 15)

投資相連保單屬集體投資計劃,但適用的保險合約排除條文令其不屬「證券」。應考重點是分清發牌與登記、計劃與廣告認可,以及失實陳述和市場失當行為的法律責任。

《證券及期貨條例》 · 發牌及登記要求 · 其他證監會發佈的有關守則 · 投資要約 · 市場失當行為 · 《集體投資計劃互聯網指引》

保險機構須按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持續監察及舉報可疑情況,並避免通風報訊。處理保單持有人的個人資料時,亦須遵守有關收集、保留、用途、保安、透明度及查閱更正的規定。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指引 3)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PD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