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條例》 Insurance Ordinance (IO)
《保險業條例》(第41章)規管保險業務的經營,設立具法團地位的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並處理相關事宜。規管的目的包括保障保單持有人及潛在保單持有人,以及促進保險業穩定發展。
對獲授權保險人的要求涵蓋五方面:取得授權、符合資本規定、符合償付準備金規定、確保控權人、董事、管控要員及獲委任精算師屬適當人選,以及作出足夠的再保險安排。這些要求共同支持保險人的財務穩健、妥善管理及履行保單責任的能力。
根據第8條,擬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任何類別保險業務的公司,可向保監局申請授權。第8(2)條設有明確限制:若保監局認為任何董事或控權人並非擔任其職位的適當人選,就不得向公司授權;資本充足亦不能取代這項人選要求。[保監局有關適當人選的說明](https://www.ia.org.hk/english/supervision/reg_insurers_lloyd/files/GL4.pdf)
《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及《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 Code of Conduct for Licensed Insurance Agents and Code of Conduct for Licensed Insurance Brokers
香港的持牌保險中介人分為代理人及經紀兩大類,分別適用兩套由保監局於2019年9月發布的操守守則。代理人守則說明《保險業條例》第90及91條的相關操守要求;經紀守則則說明第90及92條的相關要求,兩者亦涉及根據第94條訂立的適用規則。
兩套守則各有八項一般原則。首四項要求中介人誠實、合乎道德及持正,公平對待客戶並以其最佳利益行事,以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工作,以及具備提供意見的勝任能力。經紀守則亦明示須真誠行事;中介人只應進行自己有能力勝任的受規管活動。
其餘四項涵蓋資料披露、意見的合適性、利益衝突及客戶資產。資料須準確而足夠,建議須配合客戶情況;利益衝突應盡力避免,無法避免時須妥善管理並作適當披露;收到或管有的客戶資產須有充分保障。披露佣金並不免除妥善處理利益衝突的責任。
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及經紀公司須設立適當監控及程序,確保機構及其持牌業務代表符合守則。經紀守則另有兩份相關實務說明:一份補充標準及常規5.4,列出相連長期業務客戶協議應載的最低資料;另一份補充標準及常規7.1,處理向客戶披露安排保單所收取的保險人酬金。[保監局操守守則及實務說明](https://www.ia.org.hk/en/legislative_framework/codes.html)
《保險業條例》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指引 23) Guideline on “Fit and Proper” Criteria for Licensed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under the Insurance Ordinance (GL23)
指引23根據《保險業條例》第133條發出,說明保監局評估持牌保險中介人及相關人士是否適當人選時,一般會考慮的事項。核心是確保中介人稱職、可靠、財政穩健及具誠信;取得專業資格只是評估的一部分。[保監局指引23](https://www.ia.org.hk/tc/legislative_framework/files/Chi_GL23_FPP.pdf)
申請成為持牌保險中介人的人士須使保監局信納其屬適當人選。若申請人是保險代理機構或經紀公司,其負責人、控權人、合夥人及董事亦須符合要求,視乎有關職位是否適用。因此,評估範圍包括公司的相關管理及控制人士。
經紀公司的財務及營運要求另由《保險業(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的財務及其他要求)規則》(第41L章)訂明,涵蓋最低股本、淨資產、專業彌償保險、妥善簿冊及紀錄,以及經審計財務報表和核數師報告的內容。公司符合這些要求,仍須同時符合適當人選要求。
三間前自律規管機構 Three Former Self-Regulatory Bodies
保監局於2019年9月23日接管三間自律規管機構對保險中介人的規管職能: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IARB)、香港保險顧問聯會(CIB,亦稱HKCIB)及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PIBA)。其中,IARB是香港保險業聯會(HKFI)轄下成立的機構。[保監局交接公告](https://www.ia.org.hk/tc/infocenter/press_releases/20190923.html)
IARB於1993年1月成立,過往負責保險代理人及其負責人、業務代表的登記,並處理針對他們的投訴。香港保險業聯會則代表在港經營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共同利益,並鼓勵業界維持良好道德及專業水平。
CIB於1993年2月成立;PIBA於1988年1月29日正式成立,兩者過往各自規管其保險經紀會員。規管職能移交後,它們繼續代表會員、提供合規支援及培訓,並就業界政策提出意見;這些行業服務有別於保監局的法定規管職能。
《網上保險活動指引》(指引 8) Guideline on the Use of Internet for Insurance Activities (GL8)
互聯網可用於推廣保險、招攬業務及服務現有或潛在保單持有人。指引8旨在保障投保大眾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適用於所有服務提供者的網上保險活動,但以活動屬香港司法管轄範圍為限。透過網上渠道經營,仍須遵守《保險業條例》及適用的監管指引和業界規則。[保監局指引8](https://www.ia.org.hk/english/legislative_framework/files/GL8.pdf)
指引涵蓋服務提供者的身分、授權狀況、保安、客戶資料私隱、通訊形式、保險產品銷售、使用第三者網站及來自其他網站的資料。考題即使涉及網站平台或網上服務,仍須從活動本身及適用規定判斷;使用第三者網站亦屬指引關注的範圍。
《承保類别 C 業務指引》(指引 15) Guideline on Underwriting Class C Business (GL15)
指引15為承保類別C業務,即投資相連長期保險的獲授權保險人訂立操守及業務標準,須與其他相關監管文件一併閱讀。保監局着重安排的實質及性質。控權人須確保投連壽險保單整個生命週期均遵從要求,董事會則監督措施的執行。產品設計須公平待客:最低身故賠償為戶口價值的105%,收費須公平並與保障相稱,產品亦須具可持續性。
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只可售予同時具有保險及投資需要的客戶。提供意見或訂立合約前,須透過財務需要分析了解客戶的知識與經驗、需要與優先考慮、個人情況、負擔能力及風險狀況。銷售前、中、後均須提供清晰資料,產品冊子、產品資料概要及重要資料聲明書/申請人聲明書須交代主要特點及風險;亦須解釋收費、退保罰款及包括21日冷靜期在內的權利與責任。
保險人須避免酬金安排誘發不當銷售、進取銷售或洗錢,例如過高的首年佣金配合過短的佣金回撥期。保險人及中介人亦須妥善管理潛在利益衝突。按照指引15第10.2段,酬金須依保監局訂明的方法計算及格式披露,讓客戶取得切合實際、有意義且容易理解的資料,以評估推薦是否可能受到酬金影響。
分配所收保費時,保險人須嚴格遵從保單持有人的投資指示;偏離指示須同時基於穩健的精算原則及獲保監局同意。保險人亦須在保單簽發日期起5個工作天內,向所有投連壽險客戶作出有錄音紀錄的售後確認電話,以再次確認客戶了解保單及其權利與責任。[保監局指引15](https://www.ia.org.hk/en/legislative_framework/files/GL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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