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條例》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SFO)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把原有十條規管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條例整合及更新。其主要作用是統整相關法例、規管金融產品及市場活動,以及保障投資者;第 4 條訂明證監會的規管目標。
集體投資計劃包括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法團。其常見特徵是:參與者不控制財產的日常管理;財產由營辦人或其代表作整體管理;參與者的供款,以及用作向他們付款的利潤或收益,均匯集處理。
附表 1 第 1 部的定義涵蓋投資相連保單作為集體投資計劃。集體投資計劃權益一般屬「證券」,但證券定義明確排除與《保險業條例》附表 1 所列保險業務類別有關的保險合約。因此,投資相連保單不屬證券,仍可受集體投資計劃的相關規定約束。[《證券及期貨條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1)
發牌及登記要求 Licensing and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
第 114(1)條禁止未經適當發牌或登記而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違例最高可被罰款港幣 5,000,000 元及監禁 7 年;如罪行持續,可就持續期間每日另罰港幣 100,000 元。
須分清三種身分:第 116 條涉及持牌法團,第 119 條涉及註冊機構,第 120 條涉及持牌代表。法團或機構的資格與個人代表的資格各有要求,不能把僱主已獲發牌視為個人亦已領牌。判斷時應看實際活動及適用規定,不能只看職銜。
其他證監會發佈的有關守則 Other Relevant Codes Issued by the SFC
《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處理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公司等集體投資計劃的認可要求;《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守則》(《投資壽險守則》)則處理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的認可要求。銷售投資相連保單的保險中介人應掌握兩者的相關內容。[證監會守則](https://www.sfc.hk/en/rules-and-standards/codes-and-guidelines/codes)
《投資壽險守則》要求準客戶獲提供最新銷售文件,包括主要推銷刊物、退保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KFS),讓他們有足夠資料評估建議。產品資料概要是整套文件的一部分,不能因已提供概要便省略其餘文件。
核對保費及收費說明時,須依照文件列明的次序計算。例如,若條款規定先從保費扣除初期收費,再分配單位,便應以扣費後的金額除以分配單位所用的價格,不能直接把全部保費當作投入投資的金額。
投資要約 Offers of Investment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IV 部分開處理計劃及宣傳材料:第 104 條涉及集體投資計劃的認可,第 105 條涉及廣告、邀請或文件的認可,兩者均可附帶條件。計劃已獲認可,不代表中介人自行編寫的廣告亦自動獲認可。
根據第 103(1)條,任何人發出廣告、邀請或文件,並知道其屬於或載有邀請公眾取得集體投資計劃權益的內容,除非獲認可或有適用豁免,否則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500,000 元及監禁 3 年;持續罪行另可每日罰款港幣 20,000 元。中介人不能因材料由自己編寫,便略過認可要求。
欺詐的失實陳述涉及作出陳述時明知其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則是罔顧實情地作出這類陳述。承諾、預測或遺漏亦可能構成失實陳述。第 107 條針對以這兩類陳述誘使他人作出法例涵蓋的證券、結構性產品、受規管投資協議或集體投資計劃交易,包括相關要約;無須證明作出陳述者獲利或對方已實際投資。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1,000,000 元及監禁 7 年。
第 108 條的民事責任涵蓋欺詐、罔顧實情及疏忽的失實陳述。疏忽是指作出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陳述時,沒有採取合理程度的謹慎以確保準確。若另一人因此被誘使作出涵蓋的投資行為並蒙受金錢損失,作出陳述者可能須支付損害賠償;單純疏忽並不等於第 107 條所要求的欺詐或罔顧實情。
市場失當行為 Market Miscondu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II 部訂有可引致民事法律責任的市場失當行為制度。須辨認的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虛假交易、操縱價格、操縱證券市場、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以及披露相當可能誘使他人作出投資決定或對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
答題時應看交易或資訊披露是否涉及受禁止的行為。投資虧損或市價下跌本身不足以證明市場失當;同樣,不能只因沒有直接買賣,便忽略披露資料可能帶來的責任。
《集體投資計劃互聯網指引》 CIS Internet Guidance Note
證監會於 2013 年 4 月更新《適用於在互聯網上宣傳或銷售集體投資計劃的人士的指引》,簡稱《集體投資計劃互聯網指引》,以釐清網上集體投資計劃活動的監管要求。[證監會指引](https://www.sfc.hk/-/media/EN/assets/components/codes/files-current/web/guidelines/guidance-note-for-persons-advertising-or-offering-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s-on-the-internet/Guidance-Note-for-Persons-Advertising-or-Offering-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s-on-the-Internet.pdf)
該指引應與證監會於 1999 年 3 月發出的《互聯網規管指引》,以及保監局的《網上保險活動指引》(GL8)一併閱讀。改用網站或電子媒介,不會令相關活動自動免受監管。
其八部分依次處理引言、指引範疇、一般監管方針、網上廣告、網上銷售集體投資計劃、分析工具、以電子方式與集體投資計劃投資者溝通,以及監管發展。因此,範圍並不限於刊登廣告,亦包括網上銷售及投資者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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