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 Accidental Death and Dismemberment
意外死亡保險利益附約在基本保單的身故賠償以外,額外支付一筆款項。如附約保額與基本保額相同,意外身故的總賠償便是基本保額的兩倍,因此常稱為「雙倍賠償」;但兩者不一定相同,應把基本保額與附約保額相加計算。因疾病或自然原因身故時,只可獲基本保單賠償。
索償一般須符合以下條件:身故由意外身體傷害引致,而該傷害是死因,並獨立於疾病等其他原因;身故在意外發生後的指定期限內出現;基本保單及附約在意外發生時仍然生效。保單常以「猛烈、外來及可見」的方式形容意外,並非受保人身體內部的病變。如疾病才是近因(例如中風後跌倒身亡),附約一般不會賠償。
喪失肢體保險利益按保單列明的賠償表,就失去手、足或視力等情況支付附約保額的某個百分比,受保人無須身故。傷害程度越嚴重,百分比一般越高,例如失去雙手的百分比高於失去單手。常見條款規定,同一次意外的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賠償合計不超過附約保額。此項賠償不會扣減基本保單的身故保額,除非保單另有規定。
常見不保事項包括自殺或蓄意自傷、戰爭、受保人的犯罪行為、受藥物或酒精影響,以及某些高風險活動或非以付費乘客身份的飛行。附約通常在受保人到達指定年齡、基本保單失效或退保時終止,一般沒有退保價值。意外風險受職業影響較大,因此核保時須留意受保人的職業。
其他意外保險利益 Other Accident Benefits
除意外死亡及喪失肢體外,常見的意外保險利益包括意外醫療費用、意外住院現金,以及意外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時的每週收入保障。部分保單亦會在受保人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遇上意外時,支付較高倍數的賠償。實際提供的項目因保險人及產品而異。
考試須分清賠償的計算基礎。意外醫療費用屬實報實銷,保險人按實際合理開支賠償,並以保單限額為上限,亦可能設有自負額,因此具有彌償性質。住院現金及每週收入則屬定額賠償,按住院日數或喪失工作能力的週數計算,與實際開支無關,但須受最長賠償期限約束。
這些利益同樣以意外為前提:因疾病入院或接受治療,一般不獲賠償。它們亦受附約的不保事項及終止條款約束;如基本保單已失效,附約通常亦隨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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