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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卷三 · III.i

殘疾保險利益 Disability Benefits

殘疾保險利益在受保人因傷病而未能工作時提供保障:豁免保費附約代為免除保費,令保單得以維持;殘疾收入則定期支付現金,填補失去的收入。兩者能否獲賠,均取決於保單對殘疾的定義及等候期等條款。

殘疾豁免保費(即豁免保費附約) Disability Waiver of Premium (known as a WP Benefit Rider)

豁免保費附約附加於基本人壽保單。受保人若符合附約所訂的殘疾定義,保險人便會在殘疾期間豁免到期保費。保單持有人不會因此收到現金,但保單繼續生效,保額不會因保費獲豁免而減少,保單價值及紅利(如有)一般亦會如已繳保費般繼續累積。

索償一般須符合三項條件:殘疾符合附約定義;殘疾在附約訂明的年齡(常見為 60 或 65 歲)前發生;殘疾持續至等候期(常見為六個月)屆滿。等候期內到期的保費仍須繳付,以免保單失效;索償獲接納後,這段期間已繳的保費通常會獲退還。

殘疾定義以保單條款為準。常見的安排是:在最初一段期間(例如兩年),受保人未能從事本身職業即屬殘疾;其後則須未能從事任何憑其教育、訓練或經驗可合理勝任的職業。部分保單另設推定殘疾,例如雙目失明或失去兩肢,即使受保人仍能工作,亦會視作完全殘疾。保險人可定期要求提交殘疾持續的證明。

受保人康復後,豁免即告停止,保單持有人須由下一個到期日起恢復繳付保費,但無須補繳已豁免的保費。常見不保事項包括蓄意自傷及戰爭。附約不能脫離基本保單獨立存在:基本保單終止,附約亦隨之終止。

殘疾收入 Disability Income

殘疾收入保障在受保人因傷病而未能工作時,定期(通常按月)支付收入,以填補失去的工作收入。它可以是人壽保單的附約,亦可以是獨立保單。每月金額可定為固定數額,或保額的某個百分比。與豁免保費附約不同,它向保單支付現金,而不只是免除保費。

賠償通常在等候期屆滿後才開始。其他條款相同時,等候期越長,保費越低,因為保險人不必承擔短期殘疾的賠償。賠償期亦有限制,可為固定年期或至指定年齡,若受保人在此之前康復或身故,賠償一般亦會停止。部分保單同時包含豁免保費保障。

保險人通常會把殘疾收入限制在受保人收入的某個比例之內。如果賠償接近甚至高於工作收入,受保人便缺乏重返工作的誘因,道德風險亦會上升。因此,核保時會考慮受保人的收入,並會因應職業的風險而調整承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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