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指令的交通標誌 Traffic Signs Giving Orders
「讓路給大路上的車輛」與「停車及讓路」要分清楚:前者要求讓路,後者要求先停車,然後讓路。警方或學校交通安全隊使用的停車標誌,同樣要求車輛須於標誌前停車。
「不准停車」與「不准泊車」是兩個不同標誌,亦要留意字牌如何改變其適用範圍:字牌可以列明適用時間或日子、適用方向、受影響路程的長度或有關車輛類別。如字牌顯示限制不適用於所示車輛類別的上落客,該類車輛只可藉此豁免上落客;用字亦可變為上落貨。另一種字牌訂明禁止不適用於需要前往道路毗連處所的車輛,並非容許車輛借道通過。
闊度、長度、高度、總重量及車軸重量的限制,全部都包括貨物在內。受風車輛(整體高度超過 1.6 米的車輛、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在相關標誌生效時不准駛入。巴士線標誌會列明生效時間及准許使用的巴士類別,反向巴士線則只准專營巴士駛入。路肩除緊急事故外不准駛入,避車處亦只供緊急時使用;設有相關標誌的路段,除超車外須使用最左線行駛。
的士站標誌可連同字牌表明屬市區、新界、大嶼山或過海的士站。的士站時間字牌列明的士站的生效時間,其他時間則准許的士泊車。另有標誌顯示新界的士或大嶼山的士營業範圍終止。停車場或油站出入口亦設有標誌,顯示車輛出入口處及不准車輛駛入或駛出的方向。
交通信號、行車線信號及行人過路燈號 Traffic, Lane and Pedestrian Signals
交通燈號要按其指示行動:須在「停車」線前停車時,不可越線;預備綠燈亮起的燈號仍然要求停車,只是提醒駕駛人準備開車;即使燈號准許通行,亦要前路無阻方可前進。除非停車可能會引致意外,否則有關燈號亦要求車輛於「停車」線前停車。交替閃動的燈號亮起時,車輛必須停車。
箭嘴燈號只准車輛按箭嘴方向通行,例如只准左轉、向前駛或右轉,其他方向的車輛不可通行。電車及輕鐵車輛各有專用交通燈號,其他車輛不應依照這些燈號行駛。
行車線信號針對個別行車線:切勿在此信號後繼續沿此線前進、在安全情況下繼續沿此線前進、轉換往左邊或右邊行車線,或從前方左面或右面下一個出口離開快速公路。另外亦有警告信號,要求慢駛及隨時準備停車,或小心駕駛,隨時準備轉線或停車。
行人過路燈號分為切勿橫過、小心橫過及切勿開步橫過。駕駛人了解這些燈號的意思,有助預計行人的動向。
發出警告的交通標誌及危險標記 Warning Signs and Hazard Markers
警告標誌提示前面的路況或危險,讓駕駛人及早減速和作好準備。「前面有『停車』或『讓路』標誌」可連同顯示距離的字牌使用。低波標誌亦有分別:低波行車、在所示距離內用低波行車,以及繼續用低波行車。另有標誌提示開始減速,或前面降低速度限制。
部分標誌會配合字牌提供更具體的資料:「前面有兒童」可連同學校或遊樂場字牌使用,「前面有架空電纜」可連同安全高度字牌使用。其他常見標誌包括交通意外黑點、行人交通意外黑點、路拱、路面不平,以及衝紅燈攝影機或偵速攝影機。
從支路匯入的車輛,應讓路給快速公路上的車輛。駕駛人亦應分清楚提示大路或前面有巴士線、電車專線或輕鐵車輛專線的警告標誌,以及其後實際劃定專線的指令標誌。
危險標記面對駕駛人,顯示車路邊緣或該邊緣附近的障礙物。紅色標記在車路的左邊緣,白色標記在不分隔車路的右邊緣,琥珀色標記則在分隔車路中央分隔帶的右邊緣。
臨時標誌及道路標記 Temporary Signs and Road Markings
臨時標誌與固定標誌同樣重要,即使駛經熟悉的道路也應留意。它們可以是限制、警告或提示標誌,用於重要活動的臨時交通措施、因緊急事故或道路工程而封閉的路段、道路的臨時情況或警方的臨時交通管制。這些標誌通常設在可移動的支架上,但亦可設在標誌杆上。
部分限制標誌由人手操作,例如「停」及「去」字標誌。前面行車線封閉的標誌以紅色橫條表示封閉的行車線。與臨時交通燈號一併使用的標誌,要求車輛在紅燈亮起時於標誌前停車。另有標誌表示車輛可取道任何一邊到達同一目的地。
改道標誌引導車輛使用替代路線,在繞過封閉或受阻礙的道路後重回原來路線。改道標誌和臨時方向標誌都採用黃色底色。如沒有適合的標準標誌,或會使用文字警告標誌,這類標誌通常是長方形,採用紅色底色。臨時道路標記則可用以標明車路邊緣或劃分行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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