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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考試 · VII.v

制裁及罰則 Sanctions and Penalties

強積金中介人違規,可能按與主事人的合約受到內部處分,亦可能招致法定刑罰。考試須分清未經認可的公開廣告與欺詐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所涉及的規定、例外及最高刑罰。

主事人按合約施加的處分 Contractual Sanctions by Principals

判斷主事人可對中介人採取甚麼內部處分,應先查看雙方訂立的代理合約或其他合約。處分及適用條件取決於雙方同意的條款,並非所有中介人的違規行為都有劃一的合約後果。

沒收佣金及譴責都是內部紀律處分的例子。同一行為如同時觸犯法例,仍可能招致法定刑罰;主事人已作出處分,不代表中介人的刑事責任已獲解除。

第103條:向公眾發出廣告 Section 103: Public Advertisements

向公眾發出推銷強積金計劃或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廣告,須注意《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03條。廣告的發出須獲證監會認可,或有該條例下的豁免適用;否則可構成罪行。主事人的內部批准本身不能代替證監會認可或法定豁免。[證監會投資要約答問錄](https://www.sfc.hk/-/media/files/PCIP/FAQ-PDFS/FAQs-on-Offers-of-Investments-under-the-Securities-and-Futures-Ordinance_20220330.pdf)

違反第103條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3年。如屬持續罪行,罪行持續期間可按日另處罰款。最高刑罰是法定上限,並非每宗個案都必然判處的固定刑罰。[證監會關於第103條刑罰的說明](https://www.sfc.hk/en/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Statement-on-virtual-asset-arrangements-claiming-to-offer-returns-to-investors)

第107條:失實陳述誘使投資 Section 107: Misrepresentations Inducing Investment

以欺詐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參與強積金計劃或投資匯集投資基金,可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這項罪行並不限於公開廣告,一對一推銷亦可能涉及;考試時亦不可忽略「罔顧實情」這項條件。

違反第107條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7年。分辨兩條條文時,第103條重點在公開廣告的認可或豁免,第107條重點在欺詐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投資;兩者的最高罰款及監禁年期不可混淆。[證監會投資要約答問錄](https://www.sfc.hk/-/media/files/PCIP/FAQ-PDFS/FAQs-on-Offers-of-Investments-under-the-Securities-and-Futures-Ordinance_20220330.pdf)

本節練習

8 題練習 · 進度與全卷練習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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