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分基金選擇與計劃轉移的分別 Fund Choices and Scheme Transfers
先辨別改變的是基金選擇,還是持有累算權益的計劃。在同一強積金計劃內轉換成分基金,仍然留在原有計劃;把累算權益轉往另一強積金計劃,才涉及計劃之間的轉移。
成員可選擇將供款投資於其所參加計劃內的任何成分基金,並須獲准每年至少更改基金選擇一次。「至少一次」是最低要求,並非每年只准轉換一次;這項基金選擇權亦不等於可以直接選用其他計劃的基金。[積金局:考試研習資料第十版,第5.9節](https://www.mpfa.org.hk/en/-/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eng.pdf)
僱主轉換計劃及業務擁有權變更 Employer Scheme Changes and Business Ownership Changes
僱主可選擇改為參加另一強積金計劃,並將僱員的累算權益轉移至該計劃。這是僱主轉換參與計劃的安排,與個別成員在同一計劃內更改基金選擇不同。
業務擁有權變更時,新僱主亦可選擇透過轉移僱員的累算權益,改為參加另一計劃,但須同時承認僱員在前僱主的僱用年資,以及承擔前僱主就該等僱員須負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責任。只承認年資而沒有承擔有關責任,並不足夠。
離職與在職僱員的轉移選擇 Transfer Choices on Leaving and During Employment
僱員離職時,可將累算權益保留在原有計劃,轉往自己選擇的強積金計劃,或轉往新僱主的強積金計劃。因此,轉工並不代表必須把原有權益轉往新僱主的計劃。
仍在現職的僱員,可根據「僱員自選安排」,每公曆年至少一次,將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由有關僱主選擇的計劃轉往自己選擇的強積金計劃。這項權利針對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不能據此把現職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一併轉走。
考試須分清兩項最低頻率:更改成分基金選擇是「每年至少一次」,僱員自選安排則是「每公曆年至少一次」。亦須先確定僱員是否已離職,才判斷適用的轉移選擇。
轉移收費及必需交易費用 Transfer Charges and Necessary Transaction Costs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34(1)條限制就轉移累算權益收取的費用。不論轉移次數或類別,均不得向成員收取轉移費用或施加罰款,亦不得從其帳戶扣除這些款項,但符合規定的必需交易費用除外。[積金局:預設投資策略的費用](https://www.mpfa.org.hk/en/info-centre/faq/mpf-investment/default-investment-strategy)
判斷例外是否適用,須看費用的用途、發生的可能性及收款方:費用須涉及為完成轉移而買賣投資,已實際產生或合理地相當可能產生,並須支付予核准受託人以外的一方。受託人不能單憑把收費稱為「行政費」,或因成員頻繁轉移,便向成員收取額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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