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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考試 · V.vi

投資政策陳述書 Statement of Investment Policy

強積金法例要求就每一成分基金及核准匯集投資基金擬備及備存投資政策陳述書,讓成員了解基金的投資方針。陳述書須交代投資目標、資產及市場配置、整體風險與預期回報,以及期貨、期權及證券借貸的相關政策。

目的及適用範圍 Purpose and Scope

投資政策陳述書把基金的投資方針及相關資料書面列明,讓成員掌握基金如何運用投資資金。這項法定披露要求旨在提高運作透明度,涵蓋每一成分基金及每一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5.6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要求包括「擬備」及「備存」陳述書。披露須涵蓋個別基金;如果一份計劃簡介只有籠統的投資說明,沒有交代各基金應披露的資料,便不足以符合這項要求。

投資目標、資產類別及配置 Investment Objectives, Asset Types and Allocation

閱讀陳述書時,先分清基金「希望達到甚麼」及「可以投資甚麼」。前者是投資目標;後者是基金可投資的證券及其他資產類別。兩者都須清楚交代,單憑基金名稱不能代替這些資料。

陳述書亦須說明各類證券及市場的比重。列出股票、債券等資產類別,只回答了投資範圍;資產及市場之間如何分配,則是另一項須披露的資料。

整體投資組合的風險及預期回報 Overall Portfolio Risk and Expected Return

風險及回報的披露須以整體投資組合為對象:陳述書要交代整體投資策略涉及的風險,以及整個組合的預期回報。只說明某一項持有資產的風險或收益,未能完整回答這兩項要求。

「預期回報」是對未來投資結果的預期,與過往實際回報不同;列明預期回報本身亦不構成本金或回報保證。成員應把預期回報與所披露的整體風險一併理解。

期貨、期權及證券借貸 Futures, Options and Securities Lending

金融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的披露須交代取得、持有及處置的政策。因此,僅寫上基金「可以買入期貨或期權」,未有交代持有及處置政策,並不足夠。

陳述書還須清楚說明基金會否進行證券借貸。基金決定不進行證券借貸,亦應把這個決定列明;要求披露「會否進行」,並不表示每一基金都必須從事證券借貸。[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5.6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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